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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30 生效日期: 2006-08-30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06]2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切实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保障航空飞行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气象业务探测、科研试验)除外。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为:以机场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5公里、两侧宽度各6公里围成的区域;具体范围:厦港街道办、西林、蔡塘、五通、蔡厝、东园连线以北,内官、丙洲、孙厝、高浦、崎山连线以南,崎山、鸡屿连线以东和内官、东园连线以西围成的区域(以2006年1月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编制的厦门市地图为准,下同)。
  二、在机场管制地带以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以外施放气球活动,由市气象局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机场管制地带为:以机场跑道两端中心点为圆心,13公里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涵盖湖里区、思明区以及海沧区贞庵、温厝、海沧农场、新桥水库、惠佐、集美区陈井、浦林、洪塘、西蔡、后溪、墩上、岩内宫、同安区禾山、埭头、下山头、翔安区赵厝、亭洋、翔安区新店、溪尾、后村等二十点连线区域。
  三、在上述区域以外(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非机场管制地带)施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必须按照施放气球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持市气象局的批准文件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升放。
  四、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由具有《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和持有《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进行施放。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施放气球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信息请查阅市气象局法规处网站http://www.xmeteo.xm.fj.cn/fgc/。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均不得升放影响空中飞行安全的空飘物。
  五、施放气球必须采用快速放气装置,施放场地必须24小时专人值守。
  六、本通告所称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飘移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对于群放单个总质量小于4千克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施放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的系留气球的管理,参照本通告要求执行。
  七、各区政府、气象、工商、城管、消防、安监、飞行管制部门以及机场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职责、齐抓共管,依法加强对气球施放活动的安全监管和对空飘气球的控管。
  八、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市气象局和飞行管制部门、机场管理机构要定期联合组织开展专项安全检查;气象、工商、城管、消防、安监部门发现违法施放气球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依法予以处罚。市气象局违法施放气球投诉受理电话6012884、6014736。
  九、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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