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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第二项补充规定(爆炸品部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2-05 生效日期: 1988-12-05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各有关港务局、海上安全监督局:
  自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83)交海字2130号《关于执行〈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补充规定(爆炸品部分)的通知》公布以来,对于满足爆炸物品及时出口,节约船舶运力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其第二项补充规定对保证运输安全没有十分把握。为此,现决定废止第二项补充规定,并自文到之日起,船舶载运爆炸品(含特资)按《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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