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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清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厦国土房[2006]262号
各房屋管理所:
  为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有住房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针对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直管公有住房租赁管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承租人死亡或户籍迁离本市的,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承租能力的配偶、子女、父母经协商一致可按顺序申请更名。顺序在后的更名人应征得同一顺序之前其他成员的书面同意,更名后该房屋面积与更名人已享受的政府优惠政策住房(含已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合并计算。
  二、承租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且无配偶、子女、父母的,可由其监护人代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死亡后,房屋收回。
  三、由单位调配的直管公有住房,持本单位有效证明,经承租人书面同意可申请更名。
  四、单位承租的直管非住宅房屋1990年前改为由职工居住的,由单位申请可更名为由职工承租居住。
  五、经法院判决或夫妻双方因离婚由法院等部门调解需更名的,依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更名。
  六、直管公有住房的更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窗口受理。由各房屋管理所接受申请,受理时应审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二)房管员初审。由房管员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房管员应核对相关材料,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组长复审。由公房组组长进行复审,并签署复审意见。
  (四)所长审核。由房屋管理所所长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五)局房政处审定。由局房政处经办人员初审,并签署意见,报处长最后审定。
  七、承租人死亡后,因家庭纠纷无法确定承租人的,可暂以其现实际居住使用的家庭成员签订借住合同,待家庭成员协商后再办理更名。
  八、承租人死亡后,房屋由其外地户籍的配偶及子女居住使用,其配偶及子女在厦无其它住房的,可由实际居住使用的配偶及子女签订借住合同继续居住使用,待取得本市户籍后可办理更名。
  九、承租人死亡后其所承租的公有住房更名给他人的,其配偶仍视为已享受住房优惠政策。
  十、签订借住合同的,按原租金标准计租;遇房屋拆迁不予安置,但拆迁安置的房屋可继续由其借住。
  十一、因服兵役、上学、外派或服刑等原因户籍迁出本市的,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及相关单位有效证明可给予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同一人租赁合同姓名与身份证姓名不相符的,凭有效证明经确认后给予更正。
  十三、因房屋拆迁调整住房原因未签订租赁合同的,可凭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有效证明给予签订租赁合同。
  十四、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未签订《住宅租赁合同》的,各房管所须组织工作人员采取以下积极的工作方式:
  (一)寄挂号信送达租赁合同期满通知书,告知承租户及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二)组织人员入户通知并签订租赁合同,同时查明未及时签订租赁合同原因;
  (三)委托律师事务所发出律师函,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书,超过规定期限内不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法律程序依法处置;
  (四)对未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各房屋管理所应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局房政处汇总后提交局务会研究确定处理意见。
  十五、各房屋管理所将直管公房用于转租的,应予收回,并将转租收入全部上缴财政。
  十六、对承租人提出退房的,签订退房协议后由房屋管理所收回房屋。
  十七、机关相关处室、各房屋管理所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一)有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违反规定给予办理审核手续的;
  (三)在办理审核手续过程中参与作假的;
  (四)发现作假行为不及时处理和制止的;
  (五)因管理不到位等工作失职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具有其它违反规定行为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审批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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