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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岸线资源保护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8 生效日期: 2006-07-28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闽政[2006]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为促进我省港口岸线资源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推动我省港口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港口岸线资源保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港口岸线的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使用的原则,充分挖掘和发挥岸线资源的作用。使用港口岸线功能应当符合经有权部门批准的港口规划。
  二、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港口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相互衔接,规划编制各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保护等工作。
  三、建设港口设施或者其他用途使用港口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报省交通厅,省交通厅征求省发展改革委意见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交通部审批。
  建设港口设施或者其他用途使用非深水岸线的,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海事部门意见后报省交通厅审查,省交通厅征求省发改委意见后作出审查批复,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批复作出批准决定,并由省交通厅将批准结果报交通部备案。
  申请使用港口岸线的,必须附必要的项目核准材料和文件等相关资料。
  四、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之日起2年内开发建设,3年内按项目总投资的2/3以上投入开发建设;因特殊原因未在上述要求年限内投入开发建设的,应当申请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投入开发建设的,且未办理续期手续的,由批准的部门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五、港口岸线使用者应定期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建设进度统计资料。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申请竣工验收,并将完备的竣工资料及有关验收资料、文件报送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六、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港口岸线;确需变更功能、用途的或改建、扩建港口设施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七、各级人民政府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利用港口岸线资源,以一个港口作业区以上整体进行合资合作开发建设港口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签订协议。
  八、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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