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5〕494号
中国演出管理中心:
你中心演字[2005]02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中心邀请印度之星歌舞团一行32人,于2005年4月到上海、浙江、湖南、云南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节目内容及着装应符合我国观众欣赏习惯。
请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五年四月四日
抄送:上海、浙江、湖南、云南省(市)文化厅(局)、外办、公安厅(局)、税务局,驻印度使馆。
本部:办公厅、市场司、外联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