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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泉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0 生效日期: 2006-07-10
发布部门: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泉政办[2006]19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要求,坚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环境权益,保障环境安全,根据国家七部委《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贸易发展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泉州电业局联合制定的《2006年泉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日
2006年泉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继续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打击力度,维护群众环境权利,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根据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提出的“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和曾培炎副总理提出的“要继续把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环境问题作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每年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要求,以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监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发(2006)7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2006年福建省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06)131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全面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深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为主题,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为重点,实行政府负责、部门联动,集中协调、各负其责、突出重点的工作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切实加大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企业,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服务海峡西岸现代化工贸港口城市建设。
  二、目标任务
  2006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环保专项行动的具体目标为:城市的环境质量得到改善;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环境问题;严格控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为了使专项行动的目标得到全面的落实,重点任务是:
  (一)集中整治饮用水源安全的污染隐患,加强对晋江上游东西溪沿岸电镀、造纸、漂染、石材等重污染行业的水污染治理,杜绝向饮用水源地排放污染物,集中整治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的饮用水源环境问题。
  (二)加强工业园的建设和管理,坚决查处我市工业园区、集控区超量生产企业,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集控区的建设和管理,强化监管,防止出现集中污染和二次污染现象。
  (三)集中整治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严格建设项目准入制度,严禁新上污染项目,坚决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关闭污染严重的企业,严肃查处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企业,重点检查漂染、造纸、制革、电镀、化工、火电等重污染企业的环保执行情况,杜绝产生新的污染源。
  (四)集中整治历年环保专项行动和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案件。加强污染事故防范和应急工作;集中整治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问题。
  (五)开展整治电镀行业专项行动,从根本上解决电镀行业污染问题,促进电镀行业健康、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六)深入贯彻泉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以开展泉州湾南岸范围内工业企业的整治,实现污染物的稳定达标排放,确保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水质得到改善。
  三、组织机构
  为确保环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市政府成立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亚君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陈唤国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淡水 市监察局局长
  陈碧云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熊志强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林榕加 市环保局副局长
  叶舒扬 市发改委副主任
  李世杰 市经委副主任
      李松柏 市贸易发展局副局长
  洪建设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郑建辉 市司法局副局长
  陈开基 市工商局副局长
  戴天圣 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献良 市海洋与渔业局副局长
  林友鹏 市环保局纪检组长
  洪全筑 泉州电业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林榕加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各委、局有关科室负责人组成。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备精干人员,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具体工作要求
  (一)对关系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源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对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排污单位逐一排查,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环保总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要在2005年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基础上,对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集中整治,取缔一级保护区内的所有污水排放口,清除区内所有违规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2.整治晋江、洛阳江、九十九溪、大盈溪等重点流域沿岸大中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存在的环境安全隐患,要求企业在2006年8月底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并督促落实。对直接导致饮用水源地水质超标的排污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对严重威胁环境安全的,要依法关闭。
  (二)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集控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推进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环境管理与建设的暂行规定》。
  1.坚决查处工业园区、集控区超量生产和偷排、漏排污染物的企业,对超规模生产的企业要执行断水断电措施,坚决纠正集控区建设、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集控区的建设和管理。
  2.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对不同区域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严格审批入园手续,强化对工业园区、集控区的监控,防止出现集中污染现象。
  3.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集控区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从重处罚,并责令将治理设施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严把项目的准入关,组织对2003年《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要充分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尤其是两江流域上游建设项目准入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污染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于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批未通过就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要督促企业切实做到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建有污染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3.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四)针对前三年环保专项行动和2005年底环境安全大检查挂牌督办案件和环境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梳理。
  1.继续对全市三年来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坚持对重点企业进行每星期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加强监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对屡查屡犯、顶风违法排污者要从重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那些已过行政复议期限或行政诉讼期限仍拒不执行已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或个人(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驳回其请求的),应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干扰环保行政执法或地方保护的,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部门的责任。
  2.要组织对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整治。要全面检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检查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是否具有环保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转移是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审批和联单制度。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必须严肃查处。
  3.要组织检查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防范环境污染事故的措施实施情况。检查环境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合理,企业是否具备防止事故状态下引发环境污染的设施和措施,这些设施和措施是否科学有效。
  (五)出台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电镀行业的通告》及“专项整治方案”,坚决打击晋江流域各类非法电镀企业电镀点,限期搬迁饮用水源上游的电镀企业。2006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电镀行业的甄别、取缔、关闭和停产整理工作,坚决关闭取缔非法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电镀行业深化整治,做到电镀废水、废气排污口规范化设置,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电镀污泥妥善处置。
  (六)扎实开展近海水域污染源整治工作
  1.督促《泉州湾南岸近海水域污染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全面实施。
  2.加强泉州湾南岸汇水区范围内工业企业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与污水排放情况检查,抓紧重污染企业搬迁和畜禽养殖业的整治。
  3.推进晋江、石狮市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工程、河道治理工程的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
  4.落实泉州湾南岸所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并与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的联网。
  五、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宣传、环保、发改、经委、贸发、监察、司法、工商、安监、海洋与渔业、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牵头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紧紧围绕各阶段重点工作,结合实际与新闻单位沟通、联系,积极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素材,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报道活动。要围绕典型案例跟踪报道,加强深度分析,曝光深层次问题,努力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围绕保障群众健康这个主题,多层面反映群众呼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项目准入关,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业,控制新上项目。清理整顿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饮用水源安全、污染近海水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四)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落后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1.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名单。
  2.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3.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4.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5.制定严格的环境、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列为“五·五”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环保等执法部门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对属于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规定的企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及注销登记;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九)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协助环保部门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海洋环境监测,重点渔业水域、海水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以及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对海上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环保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对沿海工业集控区的排海管道的运营维护、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各级经贸部门要会同电业部门监督电力企业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并督促火电发电企业采取措施,削减二氧化硫排放量,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如石狮大堡热电厂、晋江东石华懋热电厂、安溪湖头煤矸石发电厂的SO2要削减90%以上。
  各级电力部门要实行供电报备制度,即对新建成投产的工业企业供电时,要向同级环保部门报送备案;对污染企业,从开始基建到投入生产,申请用电,必须出示环保部门的相关审批文件,方能给予供电;对申请验收的企业,应事先经过环保部门验收,供电部门方给予验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确实加强对环保专项整治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由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考核和部门协调机制。坚持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日常整治与专项行动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多管齐下相结合的原则。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市政府将从组织领导、案件督办、污染反弹控制、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等方面,对各县(市、区)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成员会议,汇报行动进展情况,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
  各级有关部门应围绕实施方案各自分工的职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明确任务,分解到具体单位,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完成实施方案中的相关分工,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今年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本地区今年专项行动的工作目标,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挂牌督办案件,并报上一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对于挂牌督办案件落实情况及饮用水源保护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泉州市将组织检查,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曝光典型违法违纪案件,推动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环保部门要将贯彻执行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专项行动的重要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直接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追究一批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违法违纪人员的行政责任,严肃处理一批直接责任人,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四)加大公众、社会监督力度
  1.要将专项行动列入各级各部门今年宣传工作要点,制定和实施专项行动的宣传计划,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形势,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不断形成宣传高潮,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2.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定期公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和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的饮用水源保护区问题,要做到“三公布”: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情况;向社会公布一级保护区内被取缔的排污企业名称、位置;向社会公布影响饮用水源地停产整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名单。
  3.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
  (五)加强动态报告工作
  1.要建立工作动态报告制度。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每周要向市级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重要情况和工作中的困难要随时报告,重点环境污染问题和查处的典型案件要及时报送。
  2.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确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上报一次工作简讯。
  (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确实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以确保环保责任目标落到实处,深入开展环境执法效能监察,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企业约束机制和公众监督机制;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建立保障环境执法的责任追究机制。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发改委、经委、贸易发展局、监察局、司法局、工商局、安监局、海洋与渔业局、泉州电业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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