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6]1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交通厅、公安厅等部门《关于贯彻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四日
关于贯彻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实施意见
2005年,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以下简称“国办发30号文件”)精神和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联手联动,保持治超工作力度,实施依法严管,坚持综合治理,立足建立长效机制,治理工作稳步推进,成效明显。全省超限超载车辆明显减少,超限比率基本控制在6%左右;车辆非正常“外挂”势头得到初步有效遏制;在机动车总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全省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下降;公路路况改善,路产得以维护;公路货运量增长,“绿色通道”畅通,重点物资和农副产品运输得到有效保障,运输市场秩序进一步好转;治超工作实现了阶段性目标,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我省治超工作基础还比较脆弱,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一些地区工作力度减弱,少数路段车辆超限超载有所反弹;治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暴力抗法现象;源头治理依然是个难点,货物装载源头管理落实难到位,高速公路通道入口治超监控工作尚待加强,普通公路短途超限车绕道行驶现象也较突出;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在一些地方尚未引起足够重视,未形成强有力的治理机制。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30号文件和交通部、公安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6]76号,以下简称“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以及2006年全国治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根据省政府工作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2006年全省治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到2006年底,全省车辆超限超载率控制在6%以下,“大吨小标”车辆标定吨位工作基本完成,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工作重点: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开展集中专项整治
1.再次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从6月20日起到年底,全省统一行动,再次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巩固己取得的成果,把全省治超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原则,制订出具体行动方案并付诸实施。在集中整治期间,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治理氛围。各有关部门要上足力量,形成合力,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力度;要突出源头监管,加强货物运输装载源头管理,继续打击非法改装车辆,规范车辆生产管理,加强车辆牌证管理,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员的信誉档案管理;要完善治理预案,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对冲关、暴力抗法等突发事件,公安部门应按预案及时处置,保障治超工作顺利开展。
2.继续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坚持现有的治超工作领导格局,继续把治超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检查指导。各级交通、公安、经贸、宣传、财政、物价、安监、质监、工商、地税、法制、纠风等部门要强化工作责任制,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联合治超,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3.切实落实治超工作经费。全省相关部门的治超工作经费请各级政府予以支持。按照省政府[2004]66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继续对在一线工作的执法人员(包括治理车辆外挂一线执法人员)按原标准给予补助,对任务繁重或经费有困难的,当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补助和支持的力度。
4.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要强化监管工作,及时纠正、查处执法人员在治超工作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并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在治超工作中,要继续执行“五不准”规定和“十条禁令”等有关纪律,严禁以权谋私或以罚代法等行为,坚持依法治超,切实规范执法行为。
5.继续加强治超宣传工作。各地要把治超与“平安福建”的宣传紧密结合,引导舆论营造集中治超的氛围。在继续做好媒体报道、标语宣传、分发资料、开展咨询等宣传的同时,还可通过制作专题片、开展主题宣传活动、典型案例教育、举办成果展等方式,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注重针对性,集中展现各地治超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先进事迹和突出成效等,揭示超限超载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对超限超载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减少和遏制超限超载行为。
6.认真做好总结、考核、表彰工作。今年是全国开展集中治超工作的第三年,省里将参照全国治超办制定的考核办法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治超工作阶段性总结考核办法,对我省三年集中治超工作进行阶段性总结和考核,对在治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形成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奖惩的运作机制,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形成。
(二)加大依法严管力度,保持强力治超态势
1.强化联合执法工作。各级交通和公安部门要加大路面联合执法力度,确保人员投入,坚持全国治超领导小组提出的“固定检测与流动巡查相结合”的原则,始终保持强力态势。在重点路段,公安交警部门要继续选派人员进驻治超检测站点与交通路政人员联合执勤。在其他站点,可采取建立联络制度的办法,必要时交警应及时出警处置。同时,公安和交通执法部门要加强流动巡查工作,加大巡查力度。
2.依法从严查处超限超载车辆。在治超执法过程中,各地交通、公安部门要继续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要求和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严格卸载并实施处罚。同时,注意保持“绿色通道”的畅通,注意严防公路“三乱”的反弹。
3.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高速公路。在高速公路入口处设置相应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称重检测装置,对进入高速公路的货车进行检测,并结合高速公路收费站管理工作,凭检测单准许货车进入高速公路。凡经检测确定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一律禁止驶入高速公路。
4.强化对驾驶人的监管。全面实行对超限超载运输驾驶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并研究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大力推进异地交通违法记分信息的转递工作,对记分超过规定的驾驶人依法予以扣留驾驶证、组织学习和考试。
5.严厉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负责维护治超检测站点的交通、治安秩序,对容易出现聚众闯卡、拒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卡、带车绕行的重点地区,要加强巡逻。对阻碍执法管理、对执法人员实施人身侵犯、破坏治超站点设施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大源头监管力度,堵住超限超载渠道
1.从车辆源头实施有效监管。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年内完成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底前公布的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参数更正、行驶证换发工作。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办发30号文件精神,在车辆注册登记环节严格把关,对与《公告》公布车型技术参数不一致、不符合《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85一2004)、《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一2004)等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登记和核发车辆牌证。
2.从货物装载源头实施有效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公路沿线的小煤场及以各种名义建立起来的货物分装场的整治力度。交通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对重点货物运输集散地、货运站场的监管,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场、不出站。对货主和站场故意纵容车辆超限超载的,交通运管部门要依照《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2006年,省治超办将在装载源头管理成效突出的地区组织召开示范工作现场会,进一步推动货物装载源头管理。
3.继续打击非法改装车辆。工商部门要进一步研究有关整顿车辆非法改装企业的长效管理措施和办法,继续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依法查处非法改装车辆的企业。交通、公安、经贸委、质检等部门要积极协同工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在执法中查获的涉及非法改装车辆经营行为又属于工商部门监管的案件,应及时移交同级工商部门查处。各级工商部门要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改装车辆经营行为,对查获的非法改装车辆该没收的必须没收,对屡教不改,违法情节严重的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适用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坚决遏制车辆非法改装行为。
4.建立健全货运经营企业和营运驾驶人信誉档案管理系统。各治超检测站点要继续严格执行超限超载违法运输车辆及驾驶人违法登记和信息抄报制度,共享信息。交通运管部门根据抄报的信息记录,对多次超限超载的货运企业和营运驾驶人,要列入黑名单定期公布,并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超限超载违法记录次数超过3次的营运驾驶人,要责令其参加不少于七日的停业学习培训,并重新考试;对有超限超载违法登记的营运货车超过总数5%的运输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合理设置治超检测站点,加强规范化建设
交通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公路网规划,做好现有公路上尚未设置或在建、拟建公路需调整、新增的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加快我省一类检测站的建设,尽快建成首批标识统一、设施完备、管理规范、信息共享且通过计量检定的治超检测站,并总结经验,在全省推开,为我省长效治理工作奠定基础。在新建公路时,要结合国省干线公路治超检测站点布局规划,将检测站点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实现与公路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
(五)完善治超法规体系,提高治超技术水平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省有关部门抓紧按程序运作,修订完善公路路政管理和公路规费征收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车辆超限超载行驶公路和车辆非正常“外挂”的管理工作。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逐步装备统一的治超信息管理系统,逐步提高治超检测设施技术水平。继续探索道路收费方式改革,运用经济调节政策遏制超限超载。
(六)继续做好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治理车辆非正常“外挂”工作,加大治理力度。各级交通、公安、地税、工商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责,联手联动,形成治理合力,继续实施“堵疏结合”的措施。一方面要强化稽查,其中重点路段、场所和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区域要列为稽查重点,同时加强对外挂中介组织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积极创新机制,吸引当地车辆在本地落籍。公安、交通部门要积极改进管理办法,简化程序,提供便利,及时为外挂车辆转回本省落籍提供良好服务。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经贸委、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纠风办、省法制办
二○○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