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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6-13 生效日期: 2006-06-13
发布部门: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嘉政办发[2006]74号

各委、办、局,在嘉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营造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3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重点
  清理范围:一是由各部门起草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发布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二是各单位、各部门、各镇、各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发布的涉及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三是有关单位制定发布的其它文件。
  清理重点:现行规范性文件以及其它文件在市场准入、财税金融支持、土地使用、社会服务、权益保护、政府监管等方面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规定。

  二、清理方法、步骤和时限
  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的清理工作,其中,由各部门起草并提请市委、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部门或实施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处理,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自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的清理,由原制定单位负责清理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报清理结果;原为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文件,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清理;原起草部门在机构改革中有变动的,由现负责实施此项工作的部门清理。
  纳入本次清理范围的规范文件和其它文件,主要内容与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一律废止,不再作修改处理。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全市的清理工作于2006年6月15日开始至9月10日前结束。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应于8月30日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清理工作总结、《清理情况表》(见附件)送市政府法制办。由法制办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清理要求
  (一)开展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工作是贯彻国务院《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实施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部门、各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要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清理工作班子,确定清理工作负责人,具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按期完成。市政府将适时组织检查组,对清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三)各单位、各部门要加大对清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及时上报清理进展情况。清理工作要发挥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市中小企业局和相关企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举报联系电话和电子邮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局或相关企业管理机构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附件:1、审核、清理文件统计表
   2、已修改和废止文件目录
   3、拟修改和拟废止文件目录
二00六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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