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3-10-22 生效日期: 1993-10-22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工发[1993]106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对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水运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水运工程实行“政府监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对水运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职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水运工程质量和建设行为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实施阶段,凡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建设行为都必须接受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的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由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外资、合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及港口技改、大修工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五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交通部设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设交通(或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部属航务、航运管理局设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设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简称质监站);
  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设立地、州、市交通(或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分站(以下简称质监分站)。

  第六条 部属、双重领导的港务局设立的港口质监站,挂靠港务局,业务上受部监督总站领导;其它各级质监站隶属同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业务上受上一级质监站指导。

  第七条 各级质监站应按监督工程范围,监督工作深度配备监督人员(以下简称质监人员)。质监人员数量由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或部属、双重领导港务局)根据专业结构合理、配套的原则,征求上一级质监站的意见后确定。质监站中直接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且专职质监人员不得少于3人,兼职质监人员不得多于专职质监人员的40%,其岗位资格分为监督工程师和监督员。

  第八条 各级质监站和质监人员必须经上一级质监部门考核认证,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各级质监站应机构健全,职责明确,独立、公开地开展质监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程序
  第九条 各级质量监督站应对所辖区域内的水运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保证所监督的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验收标准。

  第十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方针、政策和工程监理法规,制定交通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法规并监督实施。
  (二)归口管理、检查、指导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监理工作;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培训;组织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和监督、监理人员的资质考核工作。
  (三)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四)对国家和部属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监理工作进行检查,组织行业工程质量抽查活动,发布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的经验。
  (五)对某些大中型工程建设项目及利用外资项目,参加设计文件审查、开竣工报告审查、评标、竣工验收及工程质量核验等有关工作。
  (六)参与部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参与国家级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审查申报及行业评审工作。
  (七)组织、参与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第十一条 质监站在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质量监督和工程监理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地区的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二)规划、管理本地区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
  负责下级质监站及其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参加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申报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资格报告的审查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小型水运工程专项监理工程师的资质考核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程现场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其人员的工作。
  (四)参与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查和对未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的《开工报告》审查,参加重大工程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交底工作。
  (五)负责完工工程质量鉴定和质量等级核定,组织竣工验收活动中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工作。
  (六)组织、参与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主要指影响结构安全,改变结构型式,影响结构耐久性等方面的事故)的调查处理,仲裁工程质量争端;
  参与重大工程(产品)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5万元至10万元的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事故上报及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组织工程质量检查,定期发布工程质量动态。
  (八)参与本地区行业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负责对申报省(部)、国家级优质工程的项目进行质量鉴定。
  (九)组织本地区、本部门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作经验交流和组织质监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十二条 质监分站的职责由质监站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从工程招投标到工程保修期结束,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期。

  第十四条 在质量监督期内建设单位应向主管质监站提供下列文件及资料:
  一、开工前
  (一)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施工合同副本,全套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等有关资料。(施工图纸、地质勘察资料在工程竣工后返回发送单位)
  (二)《监理合同》副本、监理工作计划、监理试验室的装备和试验人员清单,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资质证明。
  (三)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装备和人员清单,参加施工的主要技术负责人、质量自检程序和人员名单。
  (四)施工组织设计。
  二、开工后
  (一)设计交底及施工图纸汇审报告。
  (二)施工过程中重大变更通告。
  (三)工程自评资料及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在进行招标工作前,应与主管该地区的水运(港口)工程质量监督站联系,填写《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表一),办理监督手续,同时确定投标单位资格。
  建设单位在报送《开工报告》的同时,应向质监站报送第十四条第一款所列资料;质监站应在两周内对所收资料及现场进行核实,确定该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填发《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表二),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当地建设银行。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按《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的内容开展质量监督工作。
  (一)对实行施工监理的项目,质监站要对现场监理机构的工作程序、试验室、检测试验方法及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工程质量和检测试验数据,填发《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表三);对于重大工程质量问题要求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合同或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处理方案及结果应报质监站,经质监站复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二)对未实行施工监理的工程项目,质监站要作到三步到位(即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并对隐蔽工程,特别是影响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及主要施工工序进行抽查,对工程主要预制混凝土构(配)件及外购件进行监督抽查,填发《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按有关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抽验,评定工程质量。
  (三)无论工程项目是否实行监理,质监站均应定期对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非法转包、分包的原合同单位,有权处以罚款并勒令转包、分包单位退场。
  (四)对不按批准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施工质量低劣的施工单位,质监站可令其返工、停工整顿,并处以罚款。如果施工单位拒不执行,质监站可视其情节有权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银行停付工程款,中止施工合同,直至建议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因工作失职、渎职而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人员,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辞退、调换。对无证监理或越级监理的单位和个人,质监站有权要求建设单位予以清退。

  第十七条 工程完工后,由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签发《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表四)。未经质监站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不能组织竣工验收,不能交付使用。
  质监站参与竣工验收,负责组织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并提出工程质量评定意见。

  第十八条 工程保修期,质监站受理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十九条 质监站根据本规定处以罚款的金额范围为500元至5000元,所有罚款只能用于奖励优质工程,要求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二十条 质监站根据监督工作需要,有权使用、调阅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与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检测试验报告,有权对受监工程的各个部位拍照和录相。

 

第四章 管理与经费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以预防为主,坚持科学性、公正性、按程序办事,用数据说话,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质监站的年度监督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及大中型工程项目、重点工程项目的监督情况,应及时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

  第二十三条 质监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质量标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主管部门和上级质监站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质监站和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或因监督失误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者,视情节可调离质监岗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质监人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检查人员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五条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质监费的费率为受监工程概算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点五;经济特区及邻近地区,可略高于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收费的有关规定。土建工程参照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收费的有关规定。
  质监站为独立核算、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当所收取的质监费不能满足开展质监工作需要时,由其主管部门或挂靠单位行政拨款予以解决。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当地建设银行单独开户。质监费主要用于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开支以及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等,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挪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表一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登记表
________质量监督站:
  ________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即将开始,按照交通部《水
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________的要求,现提供该工程
的工程概况和竞标单位的资质情况,请予以办理监督手续。

  附:工程概况
申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工 程 概 况
工程名
工程地
建设依
建设单
设计单
表二
编号____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名称
单位
一九 年 月 日
根据交通部《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和______
______规定,___________________将由我站进行质量监督。我站将按下述计划由_______监程师、_____监督员对该工程进行质量监督。本项目监
责人为_______。
  注:
  1.本通知书由质量监督站审核建设单位上报材料后,结合工程实际,制定监督计划并填写。送相关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质监站留存两份。
  2.监督工作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监督依据:有关技术规范,验评标准及工程合同等。
  (2)监督人员工作划分及主要职责。
  (3)监督方式、方法、步骤时间安排(或抽查)。
  (4)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配合质量监督的要求。
  3.表格不够时可附页。
  监督工作计划
(站章)
监督负责人:
  年 月 日
表三 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意见通知书
工程名称 编号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注:本通知发施工单位3份,2份作为回执。发监理单位1份。
  表四 水运工程质量鉴定书
证书编号
注:本鉴定书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质监站存档一份。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