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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批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4-01-28 生效日期: 1994-01-28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一期工程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三峡工程顺利施工,维护过往船舶、排筏及设施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峡水利枢纽坝区水域内的一切船舶、排筏、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以及和本办法有关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管理部门。


    第三条   宜昌长江港航监督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 船舶航行

    第四条   船舶(队)在进入坝区水域前,应当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通信、助航、消防设备、装载与系缆情况进行检查,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过往船舶通过伍厢庙至鹰子嘴(岩儿珠)航段(川江里程50.3公里至39.8公里,以下简称伍鹰段)时,应当由船长,轮机长操作。船舶(队)之间应当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该段不得试航、试车和编解队。除遇雾或因特殊情况经主管机关同意外,不得掉头和锚泊。


    第六条   船舶夜间航行时,避免以强光照射工程作业船。


    第七条   排筏或特种船队通过坝区水域,应当于24小时前将队型、尺度、预计通过时间报告主管机关。


    第八条   排筏、特种船队、快速船应当在白天通过坝区水域。快速船应当宽裕地让清所有船舶,避免妨碍它船航行,不得影响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三章 水上水下施工

    第九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通过三峡工程现场航运指挥部提前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计划和安排通报主管机关。


    第十条   在坝区水域从事施工、作业(航道测量、疏浚除外),施工单位应当提前15天、作业单位应当提前7天向主管机关办理申请手续。经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发给《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方准施工或作业。


    第十一条   因工程需要在坝区水域抛泥、弃碴时,应当在主管机关审批的范围内抛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水上专用标志。


    第十三条   工程船、工程辅助船必须取得有效的船检证书和技术文件,按规定配足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技术船员,办理船舶签证,接受主管机关的安全检查。


    第十四条   桥梁施工、悬索吊装、爆破或其它施工作业需要禁航时,施工作业单位应当提前10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大型工程船拖带、开工展布、收工集合或其它需主管机关维护安全的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措施,提前3天向主管机关申报,经核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显示号型和号灯。工程辅助船及其它船舶在横越航道时,应当鸣放声号一长声,主动避让顺航道船舶。

    关联法规    

    第十七条   工程船及施工作业工地,应当注意遮蔽射向航道一侧的强灯光,不得使用易与航标灯光相混淆的灯光。


    第十八条   坝区水上水下工程完工后,不得遗留妨碍航行、停泊安全和有潜在危险的物体。


    第十九条   在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采砂石料。

第四章 通信联络

    第二十条   在坝区水域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按以下专用频道进行通信联络:
  (一)船舶与现场港监部门、监督艇联系用10频道;
  (二)船舶与航道站、信号台联系用8频道;
  (三)航行船舶间相互联系用6频道。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一条   坝区水域内码头、锚地、渡口的设置和迁移应当经主管机关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航道部门在太平溪、三斗坪、渣包设有雾情观察台,船舶雾期航行应当与雾情观察台加强联系。


    第二十三条   由于雾、霾、雨、雪或其它原因而致能见度不良时(上行视程不足500米,下行视程不足1000米),船舶(队)应当在安全水域停泊或锚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发出声号。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   伍鹰段水域内不得开辟旅游专线。


    第二十五条   伍鹰段航道内,禁止捕鱼、人工流放排筏、人力船渡运、张帆航行和因观光而放流船舶。


    第二十六条   航道部门应当根据河床、水情的变化和工程进展,适时调整助航标志,发布航道通电和航道通告。


    第二十七条   船舶在坝区水域码头装卸一级危险品,应当事先经主管机关核准。


    第二十八条   坝区水域消防工作由长江航运公安部门负责。


    第二十九条   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时,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并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求救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施救,有关部门及坝区水域内的船舶应当服从主管机关的统一指挥和调动。


    第三十条   在坝区水域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由主管机关调查处理。


    第三十一条   船舶、排筏,设施在坝区水域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时,主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性处置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坝区水域范围为:川江里程62.5公里处左岸庙河与右岸屋檐石的联线至川江里程31.5公里处的左岸莲沱与右岸南沱的联线的长江水域。坝区水域两岸上下界限处设界限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
  “特种船队”是指超过常规尺度的船,因拖带囤船、平台而操纵困难船队,装运超长、超宽、超高货物或有其它特殊任务的船队。
  “施工”是指修建桥梁、码头、滑道、泵站,构筑围堰,架设过江电缆,清淤和水上、水下爆破等。
  “作业”是指测量、钻探、潜水、打捞及其它影响通航或可能影响通航的水上水下业务。
  “开工展布”是指工程船舶开工时的定位、抛锚,施放缆绳、管线等作业。
  “收工集合”是指工程船舶收工、转移时的起锚,回收缆绳、管线等作业。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者,主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违章处罚规定(试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在三峡水利枢纽工程施工准备期和一期工程施工期实施,至主河道截流前断航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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