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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粮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5-08 生效日期: 2006-05-08
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6]5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等9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国家粮食局等5部委《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粮财(2004)1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精神,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调整企业布局和结构,转换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力,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深化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有关精神,通过以股份制改造为主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全省大部分中小型粮食企业退出国有资本。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集中优势资产,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继续做大做强承担中央、省级粮食储备任务的仓储企业和担负宏观调控任务的骨干经营企业,加强和稳定部队粮油供应企业,培育带动产业发展的龙头企业。积极服务“三农”,转换经营机制,搞活粮食流通,维护粮食安全。二、妥善解决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稳妥地解决“老粮”、“老账”和“老人”等历史遗留问题,是推进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前提条件,也是深化全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重要内容。(一)关于“老粮”和“老账”问题。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计署、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粮食财务挂账处理意见的通知》(财建(2004)187号)、《关于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工作的通知》(财建(2005)363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等文件要求办理。(二)坚持以人为本,妥善解决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经济补偿问题。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制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要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和分流安置等所需资金通过省上下拨专项补助、市州和县区财政补助、企业变现资产等多种方式筹集解决。省上补助资金按规定程序报批,包干使用。市州和县区政府要积极落实补助资金,指导和协调企业通过清理旧欠、变现资产等方式筹集资金,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职工安置所需资金落到实处。三、大力推进以产权多元化为主的企业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按照省、市、县政府分级负责的原则,彻底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一)按照合理布局、保留骨干、促进流通产业发展、加强宏观调控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粮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以现有仓储设施等资产为依托,大力推进以股份制为主、产权多元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在粮食主产区、粮食贸易集散地和消费集中的大中城市,布局改造和重组部分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载体。(二)承担中央、省级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省、市粮食骨干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产权制度。为加强市、县调控能力,维护市场稳定,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要求,各市州、各县区原则上最多组建一个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中,市州所辖区不再单独组建承担政策性粮油收储业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业务由市州统管。地处偏僻、人口较少的县,由市州酌情进行布局调整,可不再组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改革重组后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与其他所有制主体联合,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形成兼顾城乡、布局合理的新的粮食流通网络。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分流人员和个体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鼓励和支持企业在自愿互利的前提下,进行跨地域、跨所有制的强强联合、产供销联合、优势或优质资产联合;鼓励和支持新组建的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运输、科研单位以及农民建立联合体,逐步实现粮食产供销一体化经营,延长产业链条,培育一批带动农民增收、搞活粮食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的产业化龙头企业。(四)经营量较小、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从事附营业务的企业,通过撤并、转让、出售、租赁、承包等方式,退出国有资本。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坚决关闭解散。符合破产条件的,要依法破产并妥善安置好企业职工。(五)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改革方案要科学论证,并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的监管,认真清产核资,维护所有者权益。对转让、出售、破产的企业,要严格审批制度,按程序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六)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制,并依照《公司》的要求,明确控股、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司其职、协调运转、有效监督制衡的公司人治理结构。要健全和完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管理,实行民主决策,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切实维护所有者权益。(七)改革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国有独资、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建立管理人员能上能下、竞聘上岗、择优任用的人事制度。借鉴中央储备粮企业的组织管理模式,对承担中央、省级粮食储备和军粮供应任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委派制。企业员工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按照平等自愿、双向选择、协商一致的原则,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确定劳动关系,建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的新的用工制度。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由企业自主决定职工工资水平,适当拉开收入差距。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建立工资收入能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分配制度。四、认真落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各项扶持政策(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通过清理旧欠、资产变现等方式,积极筹措职工分流安置资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自筹资金安排的经济补偿金及社会保险费,可以纳入企业当期损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盘活存量资产,对一时变现不了的,可与农业发展银行协商进行抵押贷款,筹措职工安置资金。(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问题,要按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扶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引导职工发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企业改制后暂时无法变现的有利用价值的闲置资产,要采取承包、租赁等方式进行有偿使用,对本企业分流人员重新组成的独立核算的法人实体使用这类资产的,可在价格上给予适当优惠。在2007年底以前,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在2008年底之前,对国有大中型粮食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规定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四)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又暂时不能再就业的职工,原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其档案转到所在地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托管,并到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期间和期满后,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精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有害身体健康等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工作满规定年限的,应享受提前退休政策,提前退休后纳入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六)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有独资、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免征增值税;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撤销、合并、改制过程中的收费予以减免。五、继续发挥好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重要作用改制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参股的粮食购销企业要努力适应放开粮食收购价格和收购市场后的新形势,认真执行国家粮食经营政策,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彻底实现粮食流通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仓储运输设施优势和国家有关政策,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切实在粮食收购上发挥重要作用,在粮食价格上起引导作用,在维护市场秩序上起带头作用,在粮食宏观调控中起主体作用。(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承接各级政府的政策性委托经营业务。改革后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仍然是政府宏观调控、保障军需民食、维护市场稳定的主渠道。要规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在各级政府粮食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承担各项粮食政策性业务,同时可享受相应的委托代理费用和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产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开展粮食购销,搞活粮食流通。产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改进服务方式,与农民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积极收购农民粮食,掌握商品粮源。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积极从产区采购粮食,保障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支持和鼓励产销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积极建立粮食购销关系和互信机制。(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转换经营方式,与各种所有制的粮食加工企业和科研单位联合,工商联手,优势互补,主动融入粮食产业化经营,彻底改变“买原粮、卖原粮”的传统经营方式,积极开展订单收购和产业化经营。城镇零售企业、连锁经营企业要在粮食产业化经营中成为龙头企业与市场之间的连接点,形成具有一定辐射面的市场销售网络,降低销售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五)多渠道筹集经营资金。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具备贷款条件、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逐步改善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继续从农业发展银行取得收购资金贷款。符合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可向商业银行申请生产和经营所需贷款。(六)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仓储、运输设施等资源,发展社会化粮食购销、仓储、加工体系和物流产业,推行粮食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要通过改革提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全省逐步形成若干个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有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六、强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管理(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积极创新管理模式。要坚持过去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同时借鉴和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把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作为重点,搞好企业核算,加强资金管理,降低经营管理费用。要建立和完善充实企业资本金制度,合理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企业风险承受能力。要根据粮食流通的发展变化,做好新形势下的粮食统计工作,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推进企业管理信息化,制定和实施明确的发展战略、创新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实行现代化、科学化管理。(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积极推进企业文化建设。企业在经营中要遵守行业职业道德,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和质量技术标准,积极参加“放心粮油”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搞好企业领导班子建设,加强企业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职工技能培训,提高职工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增强员工团队意识,培育一支开拓进取、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员工队伍。七、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组织领导(一)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各市州、县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周密部署,分类指导,稳步推进。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互相支持,妥善解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保证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顺利进行,力争2006年全省基本完成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工作。(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甘政发(2006)15号),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工作。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的分类指导,及时跟踪了解改革的进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推广先进典型。(三)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因地制宜,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改革方案。在制定改革方案时,要充分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争取广大职工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确保企业改革积极稳妥进行。
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局、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农发行甘肃省分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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