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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8-09 生效日期: 1994-08-09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公路局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部制定了《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现予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部人事劳动司。
为保障广大公路养护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进一步调动公路养护职工的劳动积极性,稳定养护职工队伍,以适应公路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制定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标准的原则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精神,参考其它有关行业劳动保护用品标准制定。

  二、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范围
  1.从事国道、省道及干线公路养护工作的第一线工人(即直接参加公路养护生产作业的人员),包括国家固定工人、合同制工人、民工建勤常年代表工。
  2.县段(站)的公路养护生产管理人员、公路管理机构中直接进行公路养护生产管理的人员。

  三、劳动保护用品种类和发放标准具体分4类:
  (一)冬装
  1.棉大衣,每4年1件;
  2.棉套装,每3年1套;
  3.防寒鞋,每3年1双;
  4.防寒帽,每3年1顶;
  5.防寒手套,每2年1付。
  (二)春秋装
  1.春秋套装,每2年1套;
  2.劳保胶鞋,每1年1双。
  (三)夏装
  1.夏季套装,第1年1套;
  2.汗衫,每1年2件。
  (四)其他
  1.雨衣,每4年1件;
  2.雨鞋(靴),每4年1双;
  3.安全标志背心,每2年1件(首次发放为2件);
  4.安全标志帽,每2年1顶(首次发放为2顶);
  5.劳保手套,每月1付;
  6.口罩,每月1个。

  四、使用说明
  1.高寒及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可将冬装中的棉大衣改为皮大衣,使用年限为8年,其他寒冷地区根据需要可采取皮大衣集中管理使用的办法。
  2.不需发放冬装的地区可发放风衣,每4年1件。并可适当缩短春秋装、夏装的使用年限。
  3.劳保胶鞋可根据实际需要发放翻毛皮鞋,发放标准为2年1双。
  4.省、地(市)级养护生产管理机构人员只配发春秋套装、夏季套装、雨衣、劳保手套、安全标志帽、服,并适当延长使用时间。
  5.劳保用品参考价格见附件(公路养护职工劳保用品参考价格表)。

  五、劳动保护用品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中的服装式样、安全标志背心、安全标志帽的式样及颜色由交通部统一规定。
  2.各单位要加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的管理,养护工人上岗作业必须按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不得以钱代物发放。
  3.养护职工离开公路养护工作单位,劳保用品使用年限未到期的应退还或由单位折价处理给本人。
  4.对于标准中未涉及的防护眼镜、防晒帽、毛巾、肥皂、水壶等一般性劳保用品及有毒有害等特殊作业条件下的防护用品,由各省公路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标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六、劳动保护用品的资金来源劳动保护用品的费用在公路养路费中列项支出。

  七、地方道路养护职工的劳动保护用品如何发放,由各省参照本标准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定。

  八、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九、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公路养护职工劳动保护用品参考价格表
注:本表未包括的劳动保护用品参考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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