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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6 生效日期: 2006-08-16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文号: 深环[2006]320号
《关于修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内容印发施行。
   决定对《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作如下修改:   一、在“五、申请材料”最后增加以下内容:
  对于我市重大投资项目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必备材料(申请时必须报送的材料):
  1.申请表;
  2.建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含电脑光盘);
  3.项目建议书批复(社会投资重大项目不需提供);
  4.法人证明文件。
  (二)补充材料(可以在审批过程中进行补充的材料):
  选址意见书
  二、在“九、行政许可程序”最后增加:
  (三)对于市重大投资项目:申请人在审批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审批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三、在“十、许可时限”中补充:
  (四)市重大投资项目: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特别提示:对市重大投资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须同时向规划部门报批,以便规划部门在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将选址初审意见报送我局。
  本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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