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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7-01 生效日期: 2004-07-01
发布部门: 文化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方便当事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现就文化部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由文化部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除第二条规定的情况外,统一由文化部办公厅受理。
  申请人可以到文化部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委托书。
  申请人到文化部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日9:00-11:30,14:00-16:00的时间内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办公大楼209室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按下述地址寄送申请文件和材料: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办公厅邮政编码100020。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事项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由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受理:
  (一)已经文化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需要变更或者增加演出地点、更换或者增加演员、变更或者延长演出时间的;
  (二)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进口音像制品的审查,音像出版单位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审查;
  (三)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审查.
  申请人就上述事项到文化部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日9:00-11:30,14:00-16:00的时间内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办公大楼1130室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按下述地址寄送申请文件和材料: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0号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综合处邮政编码100020。


    第三条 办公厅或者文化市场司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办公厅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分办、注办给有关业务主管司(局)办理(下称“许可承办司局”)。许可承办司局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文化部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不受理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通知单上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行政许可文书收发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文化部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由许可承办司局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文化部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由许可承办司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件。
  文化部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由许可承办司局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文化部将采取积极措施为申请人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创造条件,条件具备时将及时公告。


    第七条 本公告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文化部办公厅
200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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