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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奖罚办法(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1 生效日期: 1997-08-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一、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1)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
  “国家所有者权益”具体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2、净资产收益率(指标2)
  税后利润
  平均国家所有者权益
  “税后利润”指企业交纳所得税后未进行调整和分配的利润;式中“平均国家所有者权益”指期初、期末所有者权益的平均数,包括的内容同第一项指标。该指标是指企业运用国家所有者权益获得收益的能力。

  3、利润和折旧与总资产的比率(指标3)
  利润总额+折旧
  0%
  平均资产总额
  “折旧”指考核期内企业固定资产折旧额;“平均资产总额”指期初、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值。该指标衡量企业运用全部资产获利的能力及维系企业正常营运的能力。

  4、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4)
  利润总额
  成本费用总额
  “利润总额”指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包括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等。该指标主要衡量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

二、资产经营责任制年度考核办法
本考核办法按企业规模分级设定系数;分行业确定考核值;采取不同的权数和基础分;考核值由企业自身和行业水平两方面因素决定;当出现全行业升降幅度较大时,用行业当年平均水平来调控考核值。
  1、考核计分原理。用考核期各项指标实际完成值与各项指标考核值相差的百分点乘以各项指标的权数,然后再加上各项指标的基础分并加总,即为考核分数;按企业规模分级设定系数,经营者的年风险收入由考核分和企业系数的乘积来决定。

  2、各项指标的指标权数及计分方法见表1。
  指标权数及计分方法 (表1)
  利润和折旧
  总资产的比

  3、考核值的确定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的考核值为100%,其他三项指标考核值计算方法为:用本企业前两年平均水平与本行业前两年平均水平各占50%作为考核值。如净资产收益率考核值为:
  C=G×0.5+H2×0.5
  G:指本企业前两年指标的实际平均值。
  本企业前两年税后利润之和
  本企业前两年国家所有者权益之和
  H2:指本行业n个企业前两年指标的实际平均水平。
  n
  ∑ 前两年企业i净利润
  i=1
  n
  ∑ 前两年企业i国家所有者权益
  i=1
   交通部原则上按各项指标的公式核定企业上报的考核值。企业上报完成情况时,应扣除不可比影响因素,具体规定见《交通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4、考核值的调控
  若某个指标行业当年平均水平(H1)出现较大波动,高于或低于行业前两年平均水平(H2)3个百分点时,用该指标的行业当年平均水平来计算该指标的考核值,即:
  当H1大于H23个百分点时,用H1且系数为0.4
  C=G×0.6+H1×0.4;
  当H1小于H23个百分点时,用H1且系数为0.6
  C=G×0.4+H1×0.6;
  其它指标的考核值仍采用行业前两年平均水平(H2)来计算考核值。

  5、经营者的收入
  经营者的收入(即年全部收入,不得再领取各种奖金、津贴等)由岗位工资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经营者年收入原则上最高可相当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收入(扣除特殊工种津贴,下同)的4倍。
  本费用列支,每月按比例扣交风险抵押金后发给经营者作为生活费用。
  岗位工资倍数(表2)
  注:企业级别按企业划型标准,见附表。
  风险收入经审计考核确认,由部批准,在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
  年风险收入为考核分数减基础分100分再乘以企业系数和分值。按企业划型标准(见附表)对企业进行分级并确定分级系数(见表3)。
  企业分级系数表(表3)
 采用级差计提法:
  按照计分方法得出总分后,部根据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的一般状况确定各小行业的每分奖罚金额。总分在大于100分小于等于120分之间时,每一分增加风险收入若干元(不同行业分值1000至2000元之间);大于120分时,每一分增加风险收入若干元(不同行业分值在2000至3000元之间)。按级差计提加总后,再乘以相应的企业分级系数(企业分级系数见表3),为经营者的年风险收入。国有企业经理以外其他领导成员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以外董事的岗位工资、风险收入,可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按一定比例计发、提取。

  6、风险抵押金
  为增强经营者经营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实行经营者交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按比例在经营者岗位工资中逐月扣交(或由经营者一次交清)风险抵押金,由本企业专项存储。任期届满经审计后,若不需要扣罚,按同期银行存款计算利息,连同抵押金一起退还给经营者。
  风险抵押金总额,定为经营者上年岗位工资的0.5倍,一年结算一次。国有企业经理以外其他领导成员及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以外董事交纳风险抵押金数额由企业参照本办法按一定比例交纳。
  总分低于100分时,每低一分,扣罚风险抵押金若干元(与风险收入每分奖励数相同),扣完为止。如果经营者第一年就扣罚了部分或全部抵押金,第二年仍连任时,必须补足规定的风险抵押金额。连续两年均被扣完全部抵押金,或连续三年均被扣罚抵押金的,应予免职。

三、亏损企业考核奖罚办法
考核范围指考核期初亏损的企业;考核期间亏损的企业仍采用上述考核办法。
  对亏损企业采取特殊的考核办法,考核指标为企业亏损额。奖罚方法是:以企业亏损额减少或增加的百分点为经营者得分;乘以一定的分值(暂定200元人民币),来作为企业经营者的风险收入或抵扣风险抵押金的数额。
  经营者的收入(即年全部收入,不得再领取各种奖金、津贴等)由岗位工资和风险收入两部分构成。经营者年收入原则上最高可相当于本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收入的4倍。
  岗位工资按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收入的2~3倍确定(见表2),从成本费用列支,每月按比例扣交风险抵押金后发给经营者作为生活费用。
  风险收入经审计考核确认,由部批准,在次年成本费用中列支。
  风险收入或抵扣风险抵押金数额的计算方法为:
  期初亏损额
  当结果为正数时,即为经营者风险收入的数额;
  当结果为负数时,即为应抵扣经营者的风险抵押金数额;
  当期末扭亏为盈时,期末亏损额表现为负亏损,则:
  其结果也为正数,即为经营者风险收入的数额。
  风险抵押金总额、存储、抵扣、退还方法同前所述。
四、资产经营责任制考核组织工作
  (一)组织机构
  成立由体改法规司牵头、各有关司局参加的“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及考核办公室”(简称“考核办公室”),办事机构设在体改法规司,具体负责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和考核的日常工作。

  (二)指标考核值确定、考核、奖罚的程序及时间
  1、每年5月15日前,部向企业公布各行业各项指标前两年的平均值;
  2、每年5月25日前,企业按本办法计算出本年度指标考核值,填写《资产经营责任书》报给交通部;
  3、由部人劳司确定企业经营者的经营责任期限;
  4、每年6月15日前,由体改法规司会同财会、人劳、公路、水运、基建等司局审核各企业本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经部领导审批后实行;
  5、次年4月底前,企业将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生产经营状况、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及分析报告》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总结分析报告》报部;
  6、部根据企业上报的材料,对经营者进行考核;
  7、根据企业资产经营责任书各项指标完成情况,部组织实施对经营者的奖罚;
  8、“考核办公室”将委托审计部门或审计机构对企业上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完成情况及应交社会保险金、应提效益工资等情况进行审核。
  若发现有经营业绩不实者,部除调整已实施的奖罚数额外,还将视情节轻重对经营者实施一定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交通企业分类分级表(表1)
注:两项指标必须同时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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