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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20 生效日期: 2006-08-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市府发[2006]25号
一段时间以来,传销活动在我市部分地方出现,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传销活动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任何参与或组织传销活动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介绍工作、进行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从事传销活动;
  (二)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并对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人员数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牟取非法利益;
  (三)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资格牟取非法利益;
  (四)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
  (五)通过互联网进行传销或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传销活动。
  三、对从事上述传销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其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场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要立即主动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要立即停止传销活动;外地在我市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要立即返回原籍。
  六、全体市民有举报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发现传销活动请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电话:12315)、公安机关(电话:110)举报。
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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