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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的若干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8 生效日期: 2006-08-18
发布部门: 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和全国文化体制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的重大意义   1.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发展,是我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政治相互交融,与科技结合紧密,文化发展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容。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强化文化建设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所具有的全局性、战略性地位和作用,可以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既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支撑和文化条件,又使我省综合实力得以提高,在区域竞争中占据制高点,掌握主动权。
  2.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发展,是转化我省文化资源优势,把文化产业培育成为我省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迫切需要。我省民族民间文化和历史文化资源丰富多彩,比较优势明显,再加上风光旖旎、气候宜人,组合优势得天独厚,但欠发达、欠开发又是突出的省情。推进文化体制改革,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培育新型文化市场主体,面向市场将我省文化资源优势转化成为文化产业优势,使我省文化产业增加值在生产总值中所占的比重得以提高,在壮大我省文化实力的同时,促进我省综合实力的壮大。
  3.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的必然选择。随着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不断深入、新阶段扶贫开发力度的继续加大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序展开,我省城乡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文化权益要求也随着经济基础、体制环境和社会条件所发生的深刻变化而呈现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可以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起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实现和保障我省城乡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权益,同时进一步繁荣文化市场,为我省城乡人民群众提供丰富多彩的优秀文化产品,不断推出提升我省对外形象、扩大我省对外影响的文化精品。

二、指导思想、原则要求、目标任务   4.指导思想: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遵循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特点和规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树立新的文化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增强对我省民族民间文化和历史文化的自信心,以人为本,以发展为主题,以改革为动力,以体制机制创新为重点,以向全社会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产品和服务为目标,充分调动文化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解放和发展文化生产力,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作出新贡献。
  5.原则要求:
  ---坚持一手抓公益性文化事业、一手抓经营性文化产业。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要以政府为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增加投入、转换机制、增强活力、改善服务。发展经营性文化产业,要以市场为导向,创新体制、转换机制、面向市场、壮大实力。
  ---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循序渐进、逐步推开。根据不同行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不同方式推进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先行,有序推开。稳定人心、稳妥实施、稳步推进,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坚持资源整合。打破按行政级次、行政区域配置资源的旧体制,遵循市场规律,加强政府引导,促进不同权属、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的文化资产存量重组盘活,有效利用。
  ---坚持文化发展与扶贫开发相结合。促进文化资源配置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倾斜。面向市场需求,把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原生态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优势努力转化为产业优势,作为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手段。
  ---坚持项目带动。牢牢抓住项目这个中心环节,以项目为载体,依靠项目聚集发展要素,立足项目培育市场主体,实施项目壮大产业规模。
  ---坚持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结合发展。强化文化产品开发与旅游项目建设的有机联系,实现共享市场、互为促进,使文化资源与旅游资源的组合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6.目标任务:经过5到10年的努力奋斗,束缚文化发展的思想观念、做法、规定和体制机制性障碍根本性破除,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构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文化产业格局和特色鲜明、支柱较多的文化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文化市场主体发展壮大,文化产品更为丰富,文化精品不断推出,文化领域内的领军人物和各种高层次专门人才大量涌现,文化产业增加值的年均增长速度明显高于
  同期经济增长速度,在生产总值中的比重不断有新的增加,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的整体实力和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实现文化崛起,促进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历史性跨越提供强有力的思想保证、精神支撑和文化条件的同时,文化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实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三、深化文化事业单位改革   7.对现有文化事业单位明确不同改革要求:
  ---政府兴办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室)、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为群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单位,为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必须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向社会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文化服务。
  ---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承担政治性、公益性出版任务的出版单位,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体现民族特色和省级水准的艺术院团,实行事业体制,由政府重点扶持。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和时政类报刊要优化组织结构,整合内部资源,转变经营方式,要坚持党管媒体、党管干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始终确保党和人民喉舌的性质。重要社会科学研究机构要保证完成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研任务,面向社会,加强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提供对策建议。体现民族特色和省级水准的艺术院团要面向群众,开拓市场,在竞争中发展壮大。
  ---一般艺术表演团体和出版单位,文化、艺术、生活、科普类等报刊社,以及影剧院、电视剧制作单位和文化经营中介机构,党政部门、人民团体、行业组织所属事业编制的影视制作和销售单位,逐步转制为企业。
  --新闻媒体的广告、印刷、发行、传输网络部分,以及影视剧、体育、综艺、娱乐等节目制作与销售部门,可从事业体制中剥离出来,转制为企业,进行市场运作,为主业服务。主管单位和出资人要切实加强对剥离企业的经营方向、资产配置、重大决策、重要干部配备的管理和监督。
  8.加大公益性文化事业投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财政性文化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保证文化事业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全省财政性文化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例,重点加大对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文化建设、文物和民族民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进一步完善城市(镇)、社区文化基础设施。将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为社会服务设施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镇)总体规划、城市(镇)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使用计划,对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室)、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解决,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文明城市(区)、文明县城、文明村镇的创建和测评中,将有一定规模、水平和特色的文化基础设施作为一项硬指标进行考核。文化事业单位转让、开发土地取得的收益,全额用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方式吸引国内外资本参与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贯彻落实《贵州省农村文化建设规划纲要(2006---2010年)》(黔党办发[2006]7号),继续实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和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新建一批县级图书馆、文化馆和乡镇综合文化站。设立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农村文化家园建设。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非文化文物部门利用文物设施和文物保护单位开发旅游项目,应将所得收入的3%缴入当地财政专户,由当地财政部门和文物保护机构负责管理,用于本地文物保护,专款专用。进一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定期对有重大影响的民族民间优秀文化的传承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必要的补助和奖励。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中鼓励捐赠和赞助的有关规定,拓宽渠道,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投入文化公益事业。
  9.改进和完善政府扶持方式。增加政府采购计划中文化产品和服务所占的比例,通过文化产品和服务的采购来体现政府的重点扶持。实施文艺影视创作、演出和理论研究精品工程,实行项目预算,增加项目补助,以项目投入为手段,推动文化事业单位的工作重心落实到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而进行的重大项目运作上。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陈列室)、文化馆(站)、科技馆、群众艺术馆、美术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在自有场所举办文化活动取得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用于加强和改善公益性文化服务。文化事业单位可以对其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房产、建筑物依法进行经营、租赁、转让,对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产、建筑物进行经营、租赁、转让的,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
  10.推进文化事业单位内部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不得相互混岗。事业单位要推行全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健全岗位目标责任制。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加强监管,合理调节收入分配。建立健全事业单位职工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机制,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四、加快国有文化企业改革   11.稳妥推进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转制企业要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合理界定产权归属,做好资产评估、产权登记、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确认出资人身份,明确出资人权利,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具备条件的,可实行资产授权经营。确保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转制企业自工商登记之日起,实行企业财政、税收、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制度,在一定期限内给予财政、税收等方面的优惠。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经确定的转制企业,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等中央相关政策规定。转制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按国有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转制后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以保留划拨方式处置,应该实行有偿使用的,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处置,享受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转制后采取易地搬迁改造等方式产生的土地级差收益,可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具体做法进行返还,用于转制保障。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鼓励社会资本通过产权交易、共同投资、联合开发等形式,参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鼓励、支持和引导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与发展项目的实施结合进行。
  12.切实做好转制的劳动人事、收入分配、社会保障政策衔接。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及中央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富余人员。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时,工作年限满20年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职工,或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的职工,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和主管部门同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其待遇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人员待遇的有关规定执行。转制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在与本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手续。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职工,按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在5年过渡期内,如低于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为: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90%;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70%;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50%;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30%;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发给待遇差的10%;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转制前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转制后继续享受原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待遇标准,离退休待遇支付和调整的具体办法,按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相关政策规定执行。转制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继续按原办法执行,有关社会保障机构负责做好衔接工作。转制前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从转制之月起参加社会保险。转制时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离休职工的医疗保障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制前已退休职工中,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转制后企业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并通过企业年金妥善解决转制后退休职工的养老待遇水平衔接问题。企业年金实行基金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5%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
  13.重塑国有文化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对现有国有文化企业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文化市场主体。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推动股份制改造,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符合上市条件的,经批准可申请上市。完善国有文化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推动国有文化资本向市场前景好、综合实力强、社会效益高的领域集中,实现国有文化资本的有效扩张和国有文化资产的保值增值。转制为企业的出版社、报刊社等,要坚持国有独资或国有绝对控股,实行特许经营或许可证管理。积极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市场占有率高的原创性文化产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名文化品牌,在文化市场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国有文化资本对文化市场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积极扶持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开展对外文化贸易,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

五、有效推进文化领域结构调整   14.优化文化资源配置。把盘活国有文化资产存量和优化国有文化资产存量有机结合起来,用新的体制机制扩大国有文化资产增量,在扩大增量中进一步优化和盘活存量,解决国有文化资产结构失衡、效益不高、闲置浪费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科学规划和配置公益性文化事业资源、报刊及广播电视资源,合理规划和调整网络传输、演艺、文化旅游、会展、影视制作、印刷复制、发行等产业布局和结构,通过合并、并购、重组、委托等方式处理各类不良资产。制定、完善和落实相关政策措施,促进文化资源配置向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农村倾斜。
  15.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扶持力度。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国家和省鼓励优先发展的文化产业项目,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有关规定,对我省经确定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企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适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等中央相关政策规定。经营业务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鼓励类文化产业的文化企业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总收入70%的,经税务机关审批,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间,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鼓励的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文化产业重大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鼓励金融机构把文化产业全面纳入贷款范围,加大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在国家允许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内给予一定的利率优惠。支持效益好、有偿还能力的文化企业以房屋、设备、土地使用权和有价证券等作抵押申请贷款。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用于文化企业的金融产品,积极推行以项目收费权或收益权为质押的信贷模式,增强对文化企业的服务能力。有关部门对文化企业办理抵押、担保、评估等有关手续要给予支持和优惠,以增加引导信贷投入的可操作性。鼓励建立适用于文化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应为中小文化企业提供优先服务。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大力启动民间投资和社会投资,吸引各方力量加大对文化产业的投入,形成企业、金融机构、政府、民间、境外等多方面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放宽市场准入条件。组建文化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只需10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或参股文化企业且整个集团注册资本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组建文化企业集团。申办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允许注册资本分期注入,但首期不得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注册文化企业法人,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名称可以冠以“贵州”字样。文化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在特殊情况下,允许利用国家软贷款资金作为注册资本。
  16.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促进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国发[2005]10号)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文市发[2005]31号)、《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发展和改革委、商务部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文办发[2005]19号)等中央相关政策规定,积极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和平等竞争机会,鼓励非公有资本以多种形式进入国家政策许可的文化产业领域。充分利用税收、建设、金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扶持非公有制文化企业做强做大。
  17.着力构建特色文化产业体系。在巩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广告、发行等传统文化产业的基础上,立足独具特色的民族民间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和风光、气候资源,发挥比较优势和组合优势,大力发展特色文化产业,重点发展文化旅游、演艺、工艺美术、民族民间绝技绝活展示、影视制作、艺术培训、休闲娱乐、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光盘复制等产业门类。继续做强做响“多彩贵州”文化品牌,拓展延伸品牌,进一步打造能够体现各地文化特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文化品牌,形成品牌系列。积极支持文化品牌的合法利用向相关产业延伸,开发多种形式的衍生产品。科学规划布局,按照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标准,建设一批特色鲜明、有一定规模、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显著的文化产业基地,重点培育和建设一批文化旅游基地、演艺基地、影视拍摄基地、艺术摄影基地、物质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挖掘整理基地、工艺基地、民族民间绝技绝活和传统体育项目训练基地、印刷复制基地、艺术培训基地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兴建集文化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和消费于一体的文化产业园区,使之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孵化器。在加强贵州日报报业集团、贵州出版集团公司体制机制创新的基础上,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积极创造条件,以资本为纽带,实施联合、重组,培育发展新的报刊集团和广播电视、演艺、网络传输、文化旅游、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电影院线、文化产品物流配送、民族民间工艺美术品生产、文化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一批集团公司。支持中小型文化企业走“专、精、特、新”的发展道路,适应市场需求的多元化。按照龙头带动、优势互补、突出重点的原则,依托中心城市、民族民间文化和历史文化资源富集区、风景名胜区、主要交通干线,不断优化配置和整合资源,逐步构建起特色文化产业带和特色文化产业聚集区,形成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优势文化产业群。
  18.实施差异化发展战略。科学定位各地民族民间文化、历史文化资源和风光、气候资源的比较优势及组合优势,在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的过程中避免结构趋同,减少重复建设。贵阳市要依托全省政治、经济、文化中心的地位,充分发挥资金流、技术流、信息流、人才流密集和文化资产存量较大的优势,以重大项目的实施为载体,推动区域内外文化生产力要素有效聚集,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上效益,构建门类较全、支柱较多、综合实力较强的文化产业体系。根据我省民族民间文化和历史文化资源的多样性、丰富性,遵义市、安顺市、六盘水市、黔东南州、黔南州、黔西南州、毕节地区、铜仁地区要充分挖掘民族民间歌舞文化、传统节庆习俗文化、工艺美术文化、名酒名茶名药文化和夜郎文化、土司文化、屯堡文化、长征文化等的内涵,面向市场,结合区域特点,突出地方特色,立足本地优势文化和风光、气候资源,针对文化市场不同层次的需求,促进文化产品开发与旅游项目建设有机联系,促进文化发展与扶贫开发相结合,积极建设特色文化产业基地,努力形成特色文化产业带和特色文化产业聚集区,走多元化发展之路。各旅游景区、景点的规划建设要包含文化产品开发的内容,要提供更多的文化服务,为旅游产业注入更多的文化内涵,提升旅游产业的文化品位。
  19.促进文化产业升级。积极运用先进技术和现代生产方式,改造传统的文化生产和传播、营销模式,延伸产业链。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发展数字广播、数字电视、数字出版、动漫和网络游戏、创意设计等新兴产业,建设大容量的数字化文化资源库,推动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移动通讯的互动融合。加快技术设备更新,统一技术标准,建设先进安全的现代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促进网络整合,更好地利用和发挥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延伸文化产业链的平台功能。提升研发能力,努力抢占文化科技竞争的制高点。对文化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准予在税前扣除。对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单位服务于文化产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六、培育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20.加强文化产品和要素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打破条块分割、地区封锁、城乡分离的市场格局,加快建立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重点培育贵阳市书报刊、电子音像制品、演艺、休闲娱乐、影视等文化产品的中心市场,培育和发展各市、州、地特色文化产品的区域专业市场,充分发挥中心市场和区域专业市场的主导和辐射功能。加强资本、产权、人才、信息、技术等文化生产要素市场建设。培育和规范以网络为载体的新兴文化市场,培育和开拓农村文化市场。
  21.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积极推进现代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文化产品流通业态,加快文化产品物流基地建设,实行新型代理配送制度,扶持农村连锁网点,建立书报刊、影视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艺术品、演出剧目的现代市场营销系统,建立以贵阳市为中心,各市、州、地相配套,贯通城乡的图书发行网络,发展跨区域的数字及特色电影院线。
  22.建立健全文化市场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发展和完善经纪、代理、评估、鉴定、推介、咨询、拍卖等中介机构,推行知识产权代理、市场开发、市场调查、信息提供、法律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努力提高文化产业的市场化程度。制定行业规范,加强对文化中介机构的管理和行业组织建设。
  23.加强文化市场监管。建立依法经营、违法必究、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健全市场规则,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文化企业信用档案和文化市场信用制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盗版、侵权等非法行为。

七、健全宏观管理体制   24.加强和改进宏观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自律、企事业单位依法运营的文化管理体制,建立职责明确、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统一高效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预报、引导、奖惩、调节、责任、监督、保障、应对等机制。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探索国有文化资产管理的有效方式,将国有资产监管的一般规律与文化资本意识形态的特殊属性有机结合,积极创造条件,组建我省专门的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管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对宣传文化系统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企业集团以及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行使出资人的监督管理权力。
  25.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建设法治型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强化政策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提供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功能,推动政府行政部门逐步由办文化向管文化转变,由管微观向管宏观转变,由主要面向直属单位向面向全社会转变,由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管理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许可,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公信力。
  26.建立完善科学决策机制。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我省文化建设的现状,找准存在的主要问题,找到改革发展的优势和突破口。依托科研、教育和各方面力量,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总结经验,突出重点,指导实践,引导发展。按照《贵州省文化产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做好统计发布工作。组建由高水平专家和专业人士组成的文化建设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全省文化发展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投资进行咨询论证,提高文化建设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八、加强组织领导   27.切实加强对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充分认识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和挑战性,牢固树立“早改早主动、晚改就被动、不改没出路”的思想,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把文化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统筹协调、具体指导,将工作做细致做扎实,有计划有安排、分阶段分步骤、积极稳妥地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政府大力支持、党委宣传部门协调指导、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文化体制改革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成立党委领导下的文化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党委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文化体制改革的具体工作。
  28.下大力气狠抓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认识解决人才瓶颈的制约是加快我省文化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实施人才培养工程。加强宣传文化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文化创新的人才培养和选拔机制,着力培养文化领域的领军人物和专业人才,以及懂经营、善管理的复合型人才,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让能干事的人有平台、让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充分调动广大文化工作者积极性。
  29.积极稳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充分认识文化体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社会系统工程,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支持和参与改革。有关部门要落实中央关于文化体制改革的政策规定,制定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使文化体制改革与劳动、人事、分配、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改革相衔接,为推进文化体制改革和加快文化发展提供政策保障和支持。试点地区、单位事关文化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调整要按规定报批。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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