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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6 生效日期: 2006-07-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市府办发[2006]70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六日
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部署,加快推进我市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保证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地进行,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
  按照国务院和省关于国有经济结构布局战略性调整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高国有资本运营质量,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增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二、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改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改革的透明度。
  (二)维护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国有资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全面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促进国有资产优化和向优势企业集中。
  (四)改革必须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进行,坚持按照程序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优势、成长性较好的国有企业,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吸纳社会资金和国内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国有资本可以继续保持控股地位。
  (二)对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市政公用企业可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吸纳社会资金和国内外资本参股,国有资本可以保持控股地位。
  (三)对处于竞争性领域且市场竞争力较弱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要有序退出。
  四、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
  (一)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为了保持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保障国有企业改革稳步推进,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 建立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
  改革专项资金来源:改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同级财政本年度预算的国有企业改革预备金;其他资金。
  改革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无力支付改制费用企业的改制、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不足的费用支持。
  改革专项资金由同级经贸部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二)职工安置补偿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文件规定,凡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必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必须给予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并且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三)职工安置补偿标准。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具体标准为:视其改制企业资产情况,依据职工本人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六盘水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1至2个月标准计发一次性安置费。
  (四)实行内部退养。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内部退养职工从改制时到符合法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从原企业净资产中扣除,由新企业、主管部门或托管机构负责发放和按规定缴纳。
  (五)改制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文件精神,要逐步完善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机制,加快推进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向社会化管理过渡的制度建设。企业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管理服务工作原则上与原企业相分离,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社会化管理,暂时无法实现社会化管理的地区,由新企业、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待条件成熟成立托管机构后,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给托管机构管理。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费按照企业改制时每人一次性缴纳1000元的标准计算,并由原企业预留费用中直接划拨到新企业、企业主管部门或托管机构。
  (六)企业改制后的自谋职业人员,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后,凡符合规定的,可以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
  (七)国有企业改革原则上实行整体式改制,但国有企业在改制中确需采取分立式改制的,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采取分立式改制。
  (八)职工整体购买
  职工整体购买且一次性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小型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黔府发(1998)39号)文件规定,可视企业具体情况给予10一25%的优惠价格。其他优惠政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职工整体购买能力不足,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60%,所剩余的部分资产,在改制后新企业提供合法担保或以资产作抵押后,不再设置国有股,可作为企业对政府的负债,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交纳资产占用费,留企业继续使用,资产占用本金原则上应当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收回,确因职工筹资困难,经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最长不超过3年。
  职工整体购买的企业,要合理确定管理层与职工的持股比例,管理层持股比例不能超过总股本的30%。
  (九)改制后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规范的公司人治理结构。
  改制后仍然是国有控股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党、工、团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建立。
  (十)改制企业用地不能直接进入企业整体资产处置或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由改制企业向土地储备机构提出土地收购申报意见,经土地储备机构进行权属核查、并与改制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在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向改制企业支付土地收购价款后,与改制企业共同到同级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改制企业应按收购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十一)凡是国有企业进行改革,政府有关部门对必须收费的项目按照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对不是必须收费的项目不予收费。
  五、国有企业改革的基本职责划分
  (一)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指导本级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经贸部门负责资产核销、产权转让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对国有企业改革情况进行监督等工作。
  (四)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政府有关国有企业改革资金的划拨、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等工作。
  (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企业职工安置方案的审核、劳动关系调整、劳动合同签订、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接转等工作。
  (六)审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改制过程中对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对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进行监督等工作。
  (七)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处置方案审批、土地评估结果备案、土地处置等工作。
  (八)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改制企业有关房产处置等工作。
  (九)工会组织负责监督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职工利益事项的落实情况、指导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
  (十)工商管理部门负责原企业注销、新企业注册等工作。
  (十一)公安部门负责处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的突发性事件等工作。
  (十二)维稳部门负责指导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制订维稳工作预案、指导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做好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社会稳定等工作。
  (十三)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国有企业的改革工作,并组织研究解决本系统企业改革过程中有关具体事宜、维护企业稳定等工作。
  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必须履行其相关职责。
  六、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改革工作程序。凡是国有企业进行改制,都要按照规定制订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资产处置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或审核。企业改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并按照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企业改制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组织进行。企业改制应当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凡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涉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等事项的,统一由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进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研究解决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
  涉及国有产权转让的,由同级经贸部门按照规定组织进行交易。
  (三)维护改制企业稳定。在企业改制中,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共同负责维护改制企业的稳定工作,并在同级维稳部门的指导下,制订维稳工作预案,报同级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加强改革过程的监督与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加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通过建立重要事项通报制度和定期督查制度,以及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等方式,及时发现和严肃查处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七、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主管部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切实加强对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革的各项规定,认真执行改革的工作程序,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健康、有序、规范进行。
市国有资产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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