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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7 生效日期: 2006-10-01
发布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琼财预[2006]1203号
省直各预算部门(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七日
海南省逾期政府债权追收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省长办公会议关于“要认真研究债权追索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建立追债激励机制,调动追债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的要求,结合我省政府债权追收实际,为最大限度减少国有资产流失,降低财政风险,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债权追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逾期政府债权(以下简称债权)专指以省政府或省财政为债权人,债权到期后经省财政催收一年,债务人仍未偿还到期债务的债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追回债权的单位、个人和举报有功人员。
  第四条 省财政厅对债权是否追回和举报人是否有功进行认定。
  (一)债权追回的认定:追回现金资产(指本外币现金和可以随时支付的银行存款,下同)的,以现金资产到省财政厅指定账户为准;追回实物或者财产权益的,以省财政厅核定财产真实、产权清晰、无法律纠纷、依法可以执行,并办理过户手续归省财政所有为准。
  (二)举报有功的认定:以书面材料、电话或其他形式向省财政厅举报债务人重要财产线索的,以查证举报情况属实,并由此追回债权为准。
  第五条 奖励方式分为两种:
  (一)物质奖励,以现金方式给予奖励;
  (二)精神奖励,包括:1.省财政厅表彰嘉奖;2.省财政厅提请省政府对公务员记功。
  第六条 奖励遵循一例一报一兑现的原则。不得将两起或两起以上债权事项的追收数量合并上报或将一起债权事项追收数量分次上报。如发生以上情况,应收回奖励资金。
  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或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追回同一债权的、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债权事项线索的,按一个债权事项进行奖励。奖励资金由受奖单位或个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发放机关视每个单位或个人的贡献大小分配。
  同一债权事项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时,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省财政厅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对同一债权事项的举报人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七条 对通过运用法律程序处置抵押物、财政扣款、政策性债务核销、财政列支等方式追回债权部分不予奖励。
  第八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追回债权的,政府其他部门通过诉讼等方式依法追回债权的,奖励标准参照追回债权金额(追回非现金资产的按评估价值,下同)计算。
  (一)追回逾期10年以上(含10年)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8%计算;
  (二)追回逾期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6%计算;
  (三)追回逾期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4%计算;
  (四)追回逾期2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2%计算。
  直接追回现金资产的,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20%。
  第九条 审判机关在依法执行财产的过程中,发现政府债务人新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执行回财产的,奖励标准比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政府其他部门和审判机关获得的奖励资金用于本部门职工福利和奖励的支出不得超过30%,其余部分用于自身建设和弥补工作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其他单位和个人追回债权的,奖励标准参照追回债权金额计算。其中,对个人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80万元。
  (一)追回逾期10年以上(含10年)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10%计算;
  (二)追回逾期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8%计算;
  (三)追回逾期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5%计算;
  (四)追回逾期2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3%计算。
  直接追回现金资产的,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20%。
  第十二条 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参照经举报后追回债权金额计算,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一)经举报后追回逾期10年以上(含10年)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5%计算;
  (二)追回逾期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3%计算;
  (三)追回逾期2年以上(含2年)、5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2%计算;
  (四)追回逾期2年以下债权的,奖励标准按追回债权金额的1%计算;
  直接举报债务人现金资产线索的,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部分不超过奖励标准的20%。
  举报有功人员追回债权的,按追回债权事项奖励,不同时执行举报有功人员奖励。
  第十三条 政府公务员在债权追收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经省财政厅确定后,报省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四条 追回债权的单位、个人和举报有功人应当在接到省财政厅追回债权通知后30日内向省财政厅提交奖励申请,填写《债权追收奖励申请表》,附相关材料;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获奖权利。
  第十五条 奖励资金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六条 追回债权的单位、个人和举报人领取奖励时,应签署领奖人真实姓名和填写身份证号码,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受理举报和实施奖励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以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在偿债准备金中列支。债权追收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追收单位或个人负担。
  第十九条 企业和个人取得的奖励资金要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纳税。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作假、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应收回全部奖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海南省信托投资公司海南省金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追收债权奖励不适用本办法,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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