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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1-29 生效日期: 2000-11-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2000)19号
为了规范企业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进行套期保值商品期货交易的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如下:   一、会计科目
  (一)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在“期货保证金”科目下设置“套保合约”和“非套保合约”明细科目,分别核算企业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和非套期保值(投机)业务买、卖期货合约所占用的资金。
  从事商品期货业务但未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企业,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期货保证金”科目的核算规定执行。
  (二)办理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企业,应设置“递延套保损益”科目,核算企业在办理套期保值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手续费、结算盈亏。
  二、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从事商品期货业务划出或追加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划回的保证金,作相反会计分录。企业开仓建立套期保值头寸或追加套期保值合约保证金时,应根据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或“银行存款”科目。
  (二)现货交易尚未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已经平仓的会计处理如下: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及结算盈亏时,若是盈利,则借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贷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若是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在交易或交割时发生的手续费,按结算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平仓了结时,应结转其占用的保证金,借记“期货保证金--非套保合约”科目,贷记“期货保证金--套保合约”科目。
  企业套期保值合约了结,将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的盈亏,同被套期保值业务发生的成本相配比时,若期货市场上的套期保值合约实现盈利,则借记“递延套保损益”科目,贷记“材料采购”、“物资采购”、“产成品”、“库存商品”等科目;若套期保值合约实现亏损,则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如果现货交易已经完成,套期保值合约应当立即平仓,并按本规定二(二)进行会计处理。
  三、会计报表
  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中披露如下信息: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合约按结算价计算的价值及持仓盈亏金额。
  (二)被套期保值项目的性质及金额。
  (三)本期内已与被套期保值项目进行配比的递延套保损益金额;尚未配比的递延套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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