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55)财农范字第51号
房民黄字第1042号函悉。关于你局所提对手工业生产组因进行生产而购买的房地产,拟予免纳契税的意见,本部同意。此复。
1955年4月19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手工业生产组购买房地产契税问题
(55)房民黄字第1042号
一、我局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在东单区鞋业工人生产组于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九日购置苏洲胡同159号房产一所,西单区军属生产组于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六日购置新京畿道10号房产一所,均申请免纳契税。对于此类案件尚无免征契税之规定。
二、经了解,本市手工业生产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手工业工人组织起来的,由合作社领导,一种是军属、家庭妇女、残废军人或一般贫民组织起来的,由民政局区政府区工会领导,逐渐发展后也移交合作社领导。生产组是合作社的初级形式,有公积金不分红,一般人数较少的是借房或租房进行生产,逐渐壮大的能购房产,由积累资金内支付产价,产权归生产组成有。东单区鞋业工人生产组从五二年八月成立,工人已由十一人增至一二七人,西单区军属生产组从五○年一月成立,工人由八人增至六十四人,开始时未纳任何税费,至五四年始交所得税。现分别给百货公司及花纱布公司等做加工,经常由收入中提存公积金,用以添置设备扩大生产,有了基础即将转社。
三、对于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购置房地产,前中财委(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回函)已有免纳契税的规定,为鼓励私营企业向公私合营企业发展,公私合营企业买产亦免纳契税(同函规定)。我们意见:手工业生产组买产亦以免税为宜。
四、上项意见是否适当?请查照核复,以便遵照处理为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