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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复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对手工业生产组购买房地产免纳契税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5-04-19 生效日期: 1955-04-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55)财农范字第51号

房民黄字第1042号函悉。关于你局所提对手工业生产组因进行生产而购买的房地产,拟予免纳契税的意见,本部同意。此复。


1955年4月19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手工业生产组购买房地产契税问题
  (55)房民黄字第1042号
  一、我局在办理房地产登记工作中,在东单区鞋业工人生产组于一九五四年七月十九日购置苏洲胡同159号房产一所,西单区军属生产组于一九五四年十月十六日购置新京畿道10号房产一所,均申请免纳契税。对于此类案件尚无免征契税之规定。

  二、经了解,本市手工业生产组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手工业工人组织起来的,由合作社领导,一种是军属、家庭妇女、残废军人或一般贫民组织起来的,由民政局区政府区工会领导,逐渐发展后也移交合作社领导。生产组是合作社的初级形式,有公积金不分红,一般人数较少的是借房或租房进行生产,逐渐壮大的能购房产,由积累资金内支付产价,产权归生产组成有。东单区鞋业工人生产组从五二年八月成立,工人已由十一人增至一二七人,西单区军属生产组从五○年一月成立,工人由八人增至六十四人,开始时未纳任何税费,至五四年始交所得税。现分别给百货公司及花纱布公司等做加工,经常由收入中提存公积金,用以添置设备扩大生产,有了基础即将转社。

  三、对于社会主义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购置房地产,前中财委(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六回函)已有免纳契税的规定,为鼓励私营企业向公私合营企业发展,公私合营企业买产亦免纳契税(同函规定)。我们意见:手工业生产组买产亦以免税为宜。

  四、上项意见是否适当?请查照核复,以便遵照处理为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一九五五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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