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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03]8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配套资金落实意见的请示》(辽政[2003]24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你省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3厘钱提高到2厘钱,你省销售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此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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