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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7 生效日期: 2006-07-07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深府[2006]122号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7日
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表彰在经营管理方面取得卓越绩效的企业或组织,引导和激励广大企业或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提高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水平,持续改进经营业绩,增强我市经济的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等有关规定,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非政府机构。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以促进企业或组织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以社会公示、专家评议、政府决策为科学程序,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不断推进我市经济增长方式的优化和提升经济综合竞争力。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工作在企业或组织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严格标准、优中选优,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适当考虑企业规模以及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扶植等政策,确定授奖奖项。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为年度奖,原则上每年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总数不超过3家。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确保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及评定结果的公正性和科学性,设立“市长质量奖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评委会”),专家评委会下设秘书处,专家评委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七条   专家评委会成员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社会各界人士组成。专家评委会主任由主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秘书处提出初步名单,由专家评委会主任审定。


    第八条   专家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定过程的重大事项;
   (二)审批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评定工作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结果,确保评审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平,向市政府提请审定市长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邀请市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评定的监督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企业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家评委会成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组织制(修)订评审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选拔、培训、考核并建立评审员专家库,组建独立的专家评审组,建立评审员绩效考评的优胜劣汰机制;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审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企业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七)组织考核、监管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八)向专家评委会报告市长质量奖的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秘书处在开展市长质量奖的评审时,应充分发挥技术机构及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


    第十一条   市有关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发动和推荐工作;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和成果,协助推荐专业人员担任专家评委会委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企业或组织申报市长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等在上年度位居市内同行业前五位,最近三年未发生亏损;
   (四)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五)获得市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市行业协会之一推荐。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市长质量奖”称号:
   (一)不符合产业、环保、质量政策;
   (二)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三)近三年有重大质量、设备、伤亡、火灾和爆炸事故(按行业规定)及重大有效投诉;
   (四)近三年国家、省、市监督抽查产品或服务有严重质量问题;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四章 评定标准及方法

    第十四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应体现先进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质量奖的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是市长质量奖评定的基础,也是企业或组织自我评价、自我改进的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标准主要参照美国波多里奇国家质量奖评定标准制订。评定标准包括领导,战略策划,以顾客和市场为中心,测量、分析和知识管理,以人为本,过程管理,结果等部分。各部分的每个条款都有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分值,标准总分为1000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的有效实施和在不同行业评审工作中的一致性,在同一标准要求下,可按农业、制造业(含建筑业)、服务业等分别制订评定标准实施指南。实施指南将根据本行业的特点,重点在经营规模、质量管理、科技进步、市场占有率、诚信记录和社会贡献等方面拟定推荐标准,以保证市长质量奖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第十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主要包括申报企业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和专家评委会审议,材料评审和现场评审均须依据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后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八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若当年申请企业或组织的总评分低于600分(不含600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可适时进行修订。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二十条   每年度市长质量奖评定前,由秘书处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及媒体上公布本年度市长质量奖的申报起始和截止日期及工作安排。


    第二十一条   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深圳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证实性材料;经市政府主管部门、区质量技术监督分局及市行业协会之一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秘书处受理。秘书处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二条   秘书处建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员专家库,组建若干行业评审组,各评审组必须由3名(含3名)以上的评审员(其中含行业专家)组成,评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评审员应经过秘书处组织的专业培训,获得相关资质后方能从事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市长质量奖评审员资质标准及工作守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材料评审报告,并据此提出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四条   通过材料评审后确定的企业或组织,由评审组按评定标准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秘书处根据材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按现场评审得分排序,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提交专家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后确定拟奖名单。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奖名单。


    第二十七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奖名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批准后,以深圳市人民政府名义表彰奖励获奖企业或组织,由市长向获奖企业或组织颁发市长质量奖奖杯、证书和奖金。

第六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分别向获得“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奖励300万元,奖励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   市长质量奖评定和管理经费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列入部门预算。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决定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收回奖杯、证书,追缴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三十一条   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任务的机构和人员要依法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秘密,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监察部门切实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有权取消其评审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2004年6月1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4)9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可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区相应的质量奖励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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