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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和《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限期整改制度》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5 生效日期: 2006-07-05
发布部门: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深办[2006]28号
《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和《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限期整改制度》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06年7月5日
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   一、社会政治稳定,小区安定和谐
   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结合安全文明小区建设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诚信守法、务实高效、团结奉献”的深圳精神得到弘扬;居民的民主法制观念较强,识大体,顾大局,见义勇为,敢于和善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知法守法,依法维权,没有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愿、聚众堵路、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及其它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因小区规划建设、物业管理、邻里纠纷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对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发现得早,控制得住,情况上报及时,没有发生因邪教组织活动引起的危害稳定的事件。
  二、治安秩序良好,防范措施得力
   小区人防、物防、技防和消防等工作得到落实,电子监控、院区围栏、治安岗亭、住宅区电控门和重点部位防盗报警系统等设施齐备,运转良好;人口和出租屋管理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电脑化;无杀人、强奸、抢劫、纵火、爆炸、绑架、盗窃机动车辆等重大案件和涉黑涉恶案件,无群死群伤等重大安全事故,无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黄赌毒”等丑恶现象和入室盗窃等可防性案件得到有效遏制,居民群众有安全感。
  三、环境整洁卫生,设施配套完善
   落实市容卫生、环境秩序、绿化美化“三包”责任制;实施垃圾分类回收,做到及时清运,保持小区整洁卫生,有效开展卫生保洁、消杀除害和疾病预防等工作,保持小区整洁卫生;公共绿地管养良好,绿化覆盖率达到35%以上;无违法违章建筑,无乱开挖、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挂晒,乱摆卖、乱拉管线、乱停乱放、乱竖广告现象,无严重噪音、烟尘等污染;加强宠物管理,防止意外伤人和污染环境;无无证照经营场所和非法传销活动;供电、消防、给排水等公共设施配套完善,有相应的小区宣传栏、文体设施和娱乐休闲场所,门店招牌设置规范,院落楼顶干净整洁,下水井盖完好无缺,照明路灯正常使用。
  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工作落实
   成立由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处、业主委员会以及小区内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安全文明小区创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物业管理公司、社区居委会或社区工作站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创建领导小组组长。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创建的目标规划,检查督促创建工作,对创建中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作出决策。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做到创建工作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确保安全文明小区建设质量。小区治安、户管、义务消防、调解、帮教、保洁、绿化、文体、计划生育等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工作落实,无侵犯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重视小区日常动态管理,治安消防、值班巡逻、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车辆管理等相关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积极组织小区居民及暂住人员开展群防群治,治安信息的收集、掌握和上报及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措施得力;积极推进“法制进社区”工作,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效果好,青少年违法犯罪率较低;重视发挥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结合实际,积极推行专业化、市场化物业管理,提高小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社会风气良好,精神文明进步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1)15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深发(2002)9号)精神;结合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积极开展公民道德、文明法制、安全防范、扫黄禁毒、抵制邪教、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经常组织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文化体育活动,倡导科学、文明、健康、有益的生活方式,丰富居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知荣明耻,诚信友爱,家庭和睦,邻里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附: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限期整改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动态管理,巩固创建成果,根据《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文明小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深办(2003)50号)精神,制定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限期整改制度。
   第一条 市、区、街道维护稳定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下称维稳综治办)、建设安全文明小区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小区办)要加大安全文明小区动态管理工作力度,加强对安全文明小区的经常性检查和指导,定期不定期地对安全文明小区进行明查暗访,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及时掌握安全文明小区日常管理情况,解决安全文明小区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巩固和发展创建成果。
   第二条 安全文明小区要切实加强日常管理,认真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的要求抓好巩固提高工作,落实治安防范、值班巡逻、人口和出租屋管理、车辆管理、消防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各项工作措施,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到常抓不懈,防止工作滑坡,确保小区各项管理工作正常进行。
   第三条 管理机构不健全、工作责任不明确、日常管理不到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导致刑事和治安案件数量上升、出租屋和居住人员情况不明、治安问题严重、环境卫生“脏乱差”、服务质量下降、居民住户意见大投诉多、小区建设明显滑坡的安全文明小区,应限期整改3个月。
   发生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群体性事件、群死群伤事故或限期整改3个月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安全文明小区,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并予以通报。
   因拆除、搬迁、合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安全文明小区,应予以摘牌。
   第四条 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安全文明小区存在需要限期整改事项时,应向小区所在区的维稳综治办、小区办下发《建议整改通知书》,由该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向有关安全文明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会同小区所在街道的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做好跟踪检查和到期验收工作。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安全文明小区存在需要限期整改事项时,应向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或向有关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下发《建议整改通知书》,由该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向有关安全文明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区、街道两级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要做好跟踪检查和到期验收工作。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安全文明小区存在需要限期整改事项时,应向小区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3个月,并做好跟踪检查和到期验收工作。
   第五条 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在当年年底全市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连同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结果,统一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摘牌、降级处理。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及时报请市维稳综治办、市小区办审核处理。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应给予安全文明小区摘牌、降级处理的,应及时报请区维稳综治办、区小区办审核处理。
   第六条 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整改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改变面貌,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征求所在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意见后,报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后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摘牌或降级并予以通报。
   街道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整改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改变面貌,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应报请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认为需要给予摘牌或降级处理的,应报请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后提请市委、市政府予以摘牌或降级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安全文明小区,应按照《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在限期内达到整改要求。
   受到降级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进行整改,成效明显的,可在一年后向所在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提出复牌申请。区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同意其复牌申请的,应及时提请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审核同意其复牌申请的,应在当年年底全市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连同年度安全文明小区检查验收结果,统一提请市委、市政府给予复牌。
   受到摘牌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因拆除、搬迁、合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小区除外),应按照《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重新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经市、区检查验收合格的,按正常申报程序由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提请市委、市政府重新命名授牌。
   第八条 对受到摘牌、降级处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因拆除、搬迁、合并等原因已不存在的小区除外),市维稳综治办、小区办应分别下列情况,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
   (一)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的安全文明小区,向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通报,作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考评和年度审核的重要参考,同时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通报,建议其按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主管领导实行责任倒查,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二)由建设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管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向该小区管理处的上级单位通报,建议其按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对小区管理处主管领导实行责任倒查,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三)由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小组管理的安全文明小区,向有关区主管部门通报,建议其按照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对社区工作站或居民小组主管领导实行责任倒查,取消其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
   附件一:《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八项内容、四十五项考核指标及操作说明》
   附件二:《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评分标准》
  附件一
深圳市建设安全文明小区五条标准、八项内容、四十五项考核指标及操作说明
  一、组织好(100分)
   第1项(25分)成立创建领导小组。由管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负责人担任创建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小区所在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公司、小区管理处、业主委员会以及小区内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得10分,未成立的不得分;创建领导小组负责确定创建的目标规划,经常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督促,对创建中的重大事项及时研究作出决策,得15分,工作不落实、不到位的酌情扣分。
   第2项(20分)创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小区管理处和创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的组织实施,得5分,未成立的不得分;办公室每月召开创建工作会议,研究分析创建情况和工作进度,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得10分,不落实的酌情扣分;召开会议有记录,解决问题有记载,得5分,无记录的不得分。
   第3项(25分)创建办公室设立治安、户管、义务消防、调解、帮教、保洁、绿化、文体、计划生育等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各项日常管理工作,抓好创建工作的落实,得25分,每少一个小组扣3分,扣完为止。
   第4项(15分)安全文明小区创建工作有方案、有措施、有检查、有落实,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得15分;每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
   第5项(15分)创建办公室有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便于开展日常工作和资料保管,得15分;不落实的酌情扣分。办公场所和设备可以专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小区管理处等共用。
  二、队伍好(80分)
   第6项(40分)有适应小区日常管理需要的保(治)安员队伍和相关管理队伍,人员岗位设置合理,得15分;保(治)安员的招聘、教育、培训、奖惩、值班备勤、请示汇报、请销假等日常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健全落实,做到持证上岗,遵纪守责,依法办事,得15分;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民警重视做好小区保(治)安队伍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落实函查建档、指纹采集等措施,提高保(治)安员的素质,有效预防和查处保(治)安员队伍的违纪违法行为,得10分;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7项(20分)治安、户管、义务消防、调解、帮教、保洁、绿化、文体、计划生育等组织人员到位,管理规范,得10分,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上述队伍和工作人员没有发生侵犯群众利益的违纪违法行为,得10分;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每宗扣5分,扣完为止。
   第8项(20分)积极组织小区有关单位、小区居民和暂住人员开展多种形式的群防群治工作,组建义务治安联防队,得10分;群众性治安防范工作取得成效,得10分;未组建群防群治队伍或工作效果欠佳的酌情扣分。
  三、管理好(210分)
   第9项(40分)小区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落实。治安、消防、巡逻、人口和出租屋管理、人民调解、车辆管理、卫生保洁、环境绿化等方面工作落实,值班、资料保管等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得25分,每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主要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小区基本情况动态管理一览表张挂上墙,式样规范,内容准确,及时更新,得15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10项(50分)重视小区日常规范管理和动态管理。参照《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日常管理常用表格》式样,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作和使用安全文明小区基本情况动态管理一览表、出租屋租住人员信息登记表、出租屋(非自建房)信息登记表、出租屋(自建房)信息登记表、值班巡逻登记本、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登记本、店铺情况登记本、案件事故登记本、会议活动记录本、居民反映情况登记本等日常管理台账表簿,得30分,每少一项扣5分,扣完为止;各项记录、数据和电脑资料准确完整,及时更新,得2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11项(50分)人口管理和出租屋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数字化。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实行“旅业式”、“物业式”、“单位自管式”、“院区围合式”等出租屋管理模式,得10分;按照“房户合一”、“一户一档”原则,建立出租屋和租住人员档案,资料整齐规范,准确掌握小区内出租屋和租住人员的基本数据及具体情况,得15分;出租屋和租住人员信息采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并做到及时录入更新,得15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税费征管率达到90%以上,得10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12项(30分)社区民警熟悉小区基本情况和治安状况,掌握常住、暂住人员和出租屋基本情况和数据,得10分;及时分析通报小区治安情况,指导小区治(保)安队伍和居民做好防范工作,完全掌握重点人口、帮教对象的有关信息,得15分;治安信息收集上报制度化、规范化,得5分;达不到以上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13项(20分)车辆管理规范,停放有序,机动车管理做到“四有”(有停车场,有防盗设施,有专人管理,有出入登记),得20分,每少一项扣5分。
   第14项(20分)小区实行专业物业管理的,得20分;由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居民小组、小区建设单位自管的,得10分;无人管理的,不得分。
  四、治安好(210分)
   第15项(40分)无杀人、抢劫、强奸、涉枪、爆炸、绑架、投毒、放火等重大案件及黑恶性质案件发生,得40分;发生了上述案件的不得分。
   第16项(35分)人口在5000人以下的小区,一般刑事案件年发案数不超过3宗;人口在5000人至10000人的小区,一般刑事案件年发案数不超过5宗;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特大型小区一般刑事案件年发案数不超过8宗,发案超过上述标准的不得分。
   第17项(25分)无汽车被盗被抢案件发生的,得25分;发生汽车被盗被抢案件的不得分。
   第18项(25分)无重大治安案件发生的,得25分;发生重大治安案件的不得分。
   第19项(25分)无交通、火灾、生产等重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发生的,得25分;发生上述重大安全事故和群死群伤事故的不得分。
   第20项(30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民间纠纷发现及时,上报迅速,控制得力,没有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得30分;因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
   第21项(30分)问卷调查显示,90%以上居民群众有安全感,得30分;80%~90%居民有安全感,得20分;70%~80%居民有安全感,得10分;不足70%的不得分。
  五、守法好(160分)
   第22项(30分) 居民群众识大体、顾大局,没有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请愿、聚众堵路、集体上访、游行示威、罢工罢课罢市等群体性事件,没有发生因小区规划建设、物业管理或邻里纠纷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得30分;发生一般性上述事件的,每宗扣15分;发生有重大政治影响的群体性事件的不得分。
   第23项(30分)对邪教组织非法活动发现得早,控制得住,情况上报及时,没有发生因邪教组织活动引起的危害稳定的事件,得30分;不能及时发现、有效控制或发生因邪教组织活动引发危害稳定事件的不得分。
   第24项(20分)建立吸毒人员登记台账,发现一个登记一个,做到人数清、情况明;年度内户籍居民无新滋生吸毒人员,对已发现的吸毒人员教育转化和戒毒工作措施落实;小区内无藏毒窝点,无聚众吸毒;无贩毒、种毒、制毒违法犯罪案件发生,得20分;未建立健全吸毒人员登记台账的扣5分,对吸毒人员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扣5分,戒毒人数达不到吸毒登记人数80%的扣5分,对吸毒人员帮教工作不落实、无效果的扣5分,有新增户籍人员吸毒的扣5分,以上扣分累计以20分为限;发现有藏毒窝点、聚众吸毒或发生贩毒、种毒、制毒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不得分。
   第25项(15分)无聚众赌博、色情和封建迷信活动,社会风气良好,得15分;存在上述问题的酌情扣分。
   第26项(10分)无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得10分;发现有非法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不得分。
   第27项(15分)小区内各类经营性场所证照齐全,合法经营,得10分,存在非法经营现象的酌情扣分;无非法传销活动,得5分,有非法传销活动的酌情扣分,发现非法传销窝点的不得分。
   第28项(20分)积极推行预防犯罪和矫正工作,青少年犯罪率较低,得10分;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工作效果较好,重新犯罪率低,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29项(10分)计划生育措施落实,无计划外生育现象,得10分;发现有计划外生育的不得分。
   第30项(10分)军警民关系密切,“双拥”活动开展好。适龄青年兵役登记率达到100%,实际报名率达到90%以上;能够完成民兵训练任务,合格率达到100%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六、设施好(120分)
   第31项(25分)根据小区管理需要,设置必要的小区围栏,实行封闭式或半封闭式管理,得15分,应实行封闭式、半封闭式管理而未实行,影响小区治安的,酌情扣分;在小区出入口设置治安报警岗亭的,得10分,没有治安报警岗亭的酌情扣分。
   第32项(25分)积极推进技防建设,小区出入口、停车场等重要部位装设电子监控设施,实行24小时全天候监控的,得25分;未安装电子监控设施或探头覆盖不完全,影响小区治安的酌情扣分。
   第33项(15分)高层商住楼宇、居民住宅楼单元门及财务室等重点部位防盗系统安装率达到100%,得15分;达不到标准的酌情扣分。
   第34项(20分)消防器材、设施完善配套,功能正常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酌情扣分;消防车道畅通,防火责任人和消防灭火预案落实的,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35项(20分)有适当数量的小区宣传栏,宣传内容及时更新,得10分,无宣传栏的不得分,内容更新不及时的酌情扣分;有基本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有阅览室、棋牌室等公共活动场所,适应小区居民学习、锻炼和娱乐休闲的需要,得10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36项(15分)供电、给排水等公共设施配套完善,得3分;楼号户牌、交通标识明亮醒目,道路交通顺畅,得3分;路灯、信箱、管线等设置合理,使用正常,得3分;卫生设施齐备,设置合理,得3分;排水排污管道通畅,下水井盖完好无缺,得3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七、环境好(60分)
   第37项(10分)垃圾分类回收,及时清运,废弃物堆放规范,小区院落整洁卫生,得5分;卫生保洁、消杀除害和疾病预防等工作落实到位,“四害”密度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得5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38项(15分)无乱搭建违章建筑,无乱开挖、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挂晒、乱摆卖、乱停放、乱拉管线、乱竖广告等现象,得15分;存在上述现象的酌情扣分。
   第39项(15分)楼层通道等公共场所和员工食堂、宿舍整洁卫生,得5分;屋顶干净无杂物,外墙清洁无污迹,得5分;无严重噪音、烟尘等污染,宠物管理规范,无伤人污染,得5分;达不到上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40项(15分)根据小区实际,科学种树植草,搞好绿地养护,培育特色景观,绿化美化环境。小区内无成片黄土裸露,无杂草丛生;绿化率达到35%以上,得15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41项(5分)保护文物古迹,珍惜自然资源,爱护生态环境,保护野生珍稀动物,得5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八、活动好(60分)
   第42项(15分)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积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中发(2001)15号)和《中共深圳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通知》(深发(2002)9号)精神,提高居民的文明素质和生活质量。知荣明耻,诚信友爱,家庭和睦,敬老扶幼,邻里团结,守望相助,共享小区平安和谐,得15分;发现有突出的邻里纠纷问题和乱扔杂物、乱倒污水、随地吐痰、高空抛物、虐弃老人孩童等不文明现象的酌情扣分。
   第43项(15分)大力开展安全文明小区创建、社会公德、爱国主义、抵制邪教、禁毒扫黄、防火防盗、计划生育等宣传教育活动,得5分;积极组织小区居民群众参与安全文明小区创建活动,得5分;小区居民对安全文明创建活动知晓率达到95%以上,得5分;达不到要求的酌情扣分。
   第44项(15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推进“法制进社区”工作,增强居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学法、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得15分;对普法和“法制进社区”工作不重视、不落实的酌情扣分。
  第45项(15分)经常组织开展内容健康、形式多样的群众性文体活动,活跃小区居民生活,形成有特色的社区文化。开展文体活动做到年度有计划,节日有安排,活动有组织,情况有记录,得15分;未开展活动的不得分,活动次数较少、无活动记录的酌情扣分。
  附件二
深圳市安全文明小区评分标准
   第一条 安全文明小区评分标准采用1000分制,设安全文明标兵小区、安全文明先进小区、安全文明达标小区三个等级。
   第二条 经检查考评,总得分980分以上的,授予深圳市安全文明标兵小区荣誉称号;得分在930分至979分之间的,授予深圳市安全文明先进小区荣誉称号;得分在880分至929分之间的,授予深圳市安全文明达标小区荣誉称号。
   第三条 小区类型分为综合小区、住宅小区、商住小区、工业小区、商业小区、旅游小区、机关学校小区、居民小组小区8类。对不同类型小区进行考核评分时,可以结合不同类型小区实际酌情掌握,考核项目与本小区管理工作无关时,不扣分。
  第四条 各小区应如实反映实际工作情况,如有发现弄虚作假或隐瞒情况的,可按有关考评事项扣分标准的两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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