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协字[1999]154号
根据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颁布的《关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实行许可证管理的暂行规定》(财会协字[1997]52号)第 五条的有关规定,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决定,颁布此办法。
一、考试组织
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工作,制定考试组织方针、政策,确定考试科目,审定考试内容,颁发考试方法,处理考试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办公室”)承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方考试办公室”)办理有关事宜。
二、考试科目、方式及范围
考试科目:
1.会计与审计;
2.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考试方式:分科、闭卷、笔试
考试范围在《考试大纲》中界定。全国考试办公室将指定参考用书,并编辑《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供考生参考,不再编写其他辅导材料,不举办考前培训班。
三、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一)在2000年3月1日前,经批准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二)专职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工作子;
(三)年龄在60岁以下(1940年5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职业道德记录,在近3年中没有因执业质量、职业道德问题受过刑事、民事处罚或行政处分。
四、招名办法
(一)报名人员须向所在事务所提出报名申请(须两科同时报考),事务所应实事求是.将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其《2000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表(一)》(附件2),统一报送事务所当地地方考试办公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地方考试办公室应对本地区报名人员的报名条件严格把关,认真审核,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各地方考试办公室应将经审核合格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批准注册文件(复印件)及其《2000年度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二)》,在2000年3月5日前,集中报送全国考试办公室。
(三)全国考试办公室根据各地报送的报名情况,在3月20日之前,发放《注册会计师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考试报名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所有的报名人员须填涂《信息卡》,并提交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两张,由事务所统一送交地方考试办公室。报名人员的照片由地方考试办公室保存。地方考试办公室应于4月15日前将报名人员的《信息卡》统一报送全国考试办公室。
(四)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国考试办公室对报名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终审。
全国考试办公室在5月1日前为终审合格人员制发准考证,并将终审不合格人员名单通知地方考试办公室。地方考试办公室在准考证上粘贴相应考生照片、加盖地方考试委员会的钢印,并将准考证发放给考生。
(五)直管事务所以所为单位直接向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部办理申请报考事宜。
(六)有关报名费、考务费用的标准,另文通知。
全国考试办公室不直接受理个人报考事宜。
五、报名财间
2000年1月15日至2月29日。
六、考试实施
考试组织方式: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
考试时间:2000年6月18日 星期日
上午8:30一12:00 会计与审计 210分钟
下午2:30一 5:30 证券、期货业务相关法规 180分钟
考生凭准考证及身份证参加考试;考务工作执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有关考点、考场设置情况,由全国考试办公室另行通知。
七、阅卷及成绩认定
(一)阅卷工作由全国考试办公室统一组织。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
(二)各科合格分数线由全国考试委员会确定。两科成绩同时合格方为考试合格,不保留单科合格成绩。
(三)全国考试办公室监制并颁发考试合格证书。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报考者,取消其合格成绩。
注册会计师证券相关业务资格考试合格证只证明考生考试成绩合格,不能凭此证书签署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有关报告。考试合格者申请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应按其他有关文件办理。
(四)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办公室通知地方考试办公室或直管事务所。
财政部
199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