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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财务检查的处理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26 生效日期: 2002-04-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按照《财政部关于对部分金融机构进行财务抽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1]78号)的布置,我部委托中州光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1年4月份对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及其所属营业管理部(以下简称“营业部”)2000年度财务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纪问题及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少计收入
  2000年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将摩托车及速印机等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53,120.0元直接冲减固定资产购建支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财务制度》(以下简称《制度》)第二十四条“人民银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列入财务收入中的其他收入”;你行长沙中心支行银行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40,586.9元,直接冲减了管理费支出中的公杂费和职工福利费,违反了《制度》第三十条“各项收入必须认真核实、及时入账、真实反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预算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违反财经规定的支出……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规定,我部将对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和周转金存款利息收入共计93,706.9元从你行2002年财务预算中扣回。

  二、乱列成本
  你行长沙中心支行在管理费中列支其招待所的有关费用100,498.0元,违反了《制度》第四十条第三款“各项支出科目下指标间不得串用……”的规定。根据《规定》第十八条“不按规定预算科目进行核算的……由违规行下年度的费用冲回”规定,我部将对你行长沙中心支出乱列成本的100,498.0元从你行2002年财务预算中扣回。

  三、漏缴增值税
  2000年4月你行长沙中心支行摩托车变价收入50620.0元。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 十六 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八)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条例第 十六条所列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第(八)项所称物品,是指……摩托车……以外的物品”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的规定,你行长沙中心支行销售自用的摩托车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应按销售收入的6%计算补缴增值税3037.2元。  你行长沙中心支行以上各项违纪金额共计194,204.9元,我部将在批复你行2002年财务预算时扣回;对于你行长沙中心支行漏缴的增值税3037.2元,应补缴国库。  本处理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你行在本处理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查补的税款按税务机关规定的原缴款方式补缴入库,并在缴款书上注明“财政部查补”字样,同时将缴库凭证复印件报送我部。  请你行责成长沙中心支行及其所属营业部对存在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认真检查和整改,严格执行《制度》和《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财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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