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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郑州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 2006-07-24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郑政办[2006]21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郑州黄河湿地是我市宝贵的生态资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4]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豫政文[2004]215号)精神,为切实做好黄河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树立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湿地保护意义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地球三大生态系统,发挥着巨大的社会生态效益。我市的巩义、荥阳、中牟、惠济、金水境内的黄河湿地,地处黄河中下游交界处,气候适宜,土壤、水文等生态条件良好,蕴藏着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建立和保护好自然保护区,对保护湿地生态资源、涵养水源、补充地下水、保持水土、防止洪涝灾害、防控禽类疫源疫病、保证黄河水源供给等将起到重要作用。同时,对监测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变化,保护我省湿地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严格保护湿地资源
  由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湿地生态价值认识不足,加上保护管理能力薄弱,我市存在大量开垦和随意侵占黄河湿地的现象,致使黄河湿地面积减少,生态功能退化。为此,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现有湿地进行抢救性保护。要对现有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占用,坚决制止随意侵占湿地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湿地的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占用湿地建设生产设施,禁止向湿地自然保护区排污或改变保护区内湿地自然状态。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黄河湿地用途,随意开垦占用或者改变黄河湿地用途的,应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湿地保护的监管,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要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地的情况进行检查、审核,并逐步还湿,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资源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成立管理机构,科学编制总体规划
  湿地保护是一项重要的生态公益事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是政府的职能。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要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认真做好黄河湿地生态环境和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及禽类疾病监测防控工作,加强对湿地保护区内珍稀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设立的管理站要对管理辖区的湿地自然资源、自然环境或人文景观进行监督管理,与邻近单位相互配合做好联防。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尽快落实管理站的人员编制和经费。市林业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成《河南郑州黄河湿地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报省林业厅审批后,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编制湿地总体规划时,要加强相关部门间的衔接协调,确保湿地生态资源能够得到有效保护。

  四、实行目标管理,加强湿地资源保护
  我国是世界《湿地公约》的缔约国,认真履行《湿地公约》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尽的义务和职责。我市黄河湿地自然保护区已列入《河南省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5-2030)。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黄河湿地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要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纳入责任范围,从法规制度、政策措施、资金投入、管理体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把湿地资源保护所需资金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必要的资金投入。要对湿地资源保护实行责任目标管理,采取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等办法,实现对湿地资源的有效管理。要认真坚持和逐步完善综合协调、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各级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各自的优势,团结协作做好相关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要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增强保护湿地的自觉性。

20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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