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3 生效日期: 2006-07-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6]1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不断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司法监督和层级监督,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严格依法行政,既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内容,又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监督制度。做好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对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自觉履行司法机关的判决和裁定,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意愿和呼声,有的放矢地采取改进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对做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各级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重证据、重程序,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各级各类指挥部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不得以指挥部的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和行政诉讼被告时,要严格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复书、答辩状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或其他相关材料。
  (四)对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必须依法履行。对上级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建议和法院的司法建议,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和办法。
  (五)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有行政诉讼案件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出庭或旁听法院的庭审一次。对重大、群体性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六)行政诉讼案件较多或行政执法任务较重的行政机关,要积极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观摩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庭审过程,每年不少于一次。
  (七)法制机构要严格审核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市、县(市、区)及各部门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有关的法制机构进行事前审核,以减少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监督检查
  为加强全市的行政复议及应诉工作,每年要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次。对“不应诉、不举证、不出庭”,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的规定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将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同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