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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3 生效日期: 2006-07-13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市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扶强、公正透明、相对集中、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符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的新建投资项目、扩能建设项目和技改投资项目;
  (二)销售收入在10亿元以上且税收大幅增长的支柱企业;
  (三)获得国家或省认定的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建设项目;
  (四)获得国家认定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基金项目(含集成电路产业研究与开发专项和国家新设立的其他信息产业化专项)和倍增计划建设项目;
  (五)重大技术创新项目;
  (六)上市融资投资项目;
  (七)列入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和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园区建设项目;
  (八)企业创名牌、驰名商标和国家级专利项目;
  (九)《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的意见》(郑政(2006)12号)规定可以使用专项资金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式
  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采取贴息、补助、补贴和奖励等形式予以支持。
  需县(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支持资金的项目和企业,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地财政部门的承诺和有关资料,先拨付市级财政资金的一半,待县(市)、区财政配套资金拨付到位后,拨付剩余市级财政资金。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
  县(市)、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项目和企业,向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或在郑州财政网(www.zzcz.gov.cn)实行网上申请,填报《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并按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由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初审后的申报资料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由市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贴息补助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贴息补助报告;
  (二)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生产经营企业需提供流转税或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决算报告、贷款合同及资金到位证明、主要设备和土建工程付款凭证或合同的复印件;
  (六)申请年度项目贷款利息清单复印件;
  (七)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八)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补贴和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申请补贴报告;
  (二)郑州市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和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申请税收增长补贴和奖励的企业,提供企业申请年度和上年度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凭证复印件及经中介机构审验的申请年度和上年度连续两年审计报告;
  (五)申请技术中心补贴、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攻关项目以及国家级新产品和软件产品补贴的企业,提供有关部门认定的最新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补贴的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计的项目利润总额审核报告;申请高新技术补贴的企业,提供经中介机构审验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申请国家级新产品和软件产品补贴的企业,提供该产品增值税纳税凭证复印件;
  (六)申请上市奖励的企业,提供证券交易所与之签订的《上市协议书》及复印件;
  (七)申请名牌、驰名商标和专利项目奖励的企业,提供国家相关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
  (八)市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土地出让金返还的企业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改制企业提供市政府对企业改制批复的实施意见;
  (二)企业改制时的审计评估报告(原件);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该企业改制后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原件);
  (四)市政府对该企业土地出让金返还的批示;
  (五)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通知单(复印件);
  (六)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凭证(复印件)。
  第九条 城建规费的减免和园区内企业税收市财政地方分成部分的处置,实行收支两条线,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财政部门对市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后的资料进行审核,核定贴息、补贴和奖励金额,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各级财政、采取国库集中支付办法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和企业,每季度向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资金投入、项目进度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情况。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对贴息、补助和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其效果作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帐务处理,如有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规行为的,除收回专项资金外,取消该企业以后三年内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查、审批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保证市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有关政策的落实,确保专项资金规定的使用项目顺利实施,强化监督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有关的业务费用,用于必要的中介机构评估、专项资金申请书的印制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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