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财产字第093300988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七日台东县政府府财产字第093300988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5点
一、台东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处理变卖县有报废之动产,建置「台东县政府e拍网」。
二、使用「台东县政府e拍网」之浏览器请设定为IE5.5版以上。
三、本使用规范为买卖双方契约条款,买方于出价竞价前,应详细审阅并同意本使用规范及评估物品说明、交货方式、条件等讯息,一经得标,买卖合约即行成立,双方各负给付价款及交付物品责任,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任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
四、本网站拍卖之物品为本府及本府附属机关、学校(以下简称卖方)经管县有报废之动产,暂不接受其它非上述机关、团体或个人之物品拍卖。
五、拍卖之物品均公布底价,一旦出价即表示同意交易条件,经确认后即不得撤回;出价后以五日为竞价期间,以最高标者得标;如竞价期间仅一人出价,以出价人为得标人。
六、决标价格内含划拨手续费(一、○○○元以下五元,一、○○○元以上一○元),运费外加。
七、货物委托中华邮政托运,台东县境外托运及费用除外。
八、出价人得自行选择向卖方领货或委托由邮局托运方式交货。
九、竞价不得以操纵、干扰或其它方式妨碍拍卖之进行。
十、脱标后,卖方向买方指定之电子邮件帐号以E-mail或电话通知方式于二日内通知买方得标。
十一、得标人于受通知后五日内上网「查询得标案」以电话或E-mail帐号查询,并自行下载划拨单至最近邮局向卖方指定之帐户缴款,否则视为弃标违约,得标之物品任由卖方处理,得标人不得异议。
十二、卖方于收受款项确定后五日内负责出货。
十三、本使用规范指定日期期间之末日遇例假日、周六或周日则顺延一日。
十四、得标人对于得标之物品,除非实物与物品数据文件陈述不符外,不得请求退货退款。
十五、本使用规范如有任何修正或引进新服务项目时,修正内容随时公布于本网站公告栏,并自公告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