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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8 生效日期: 2006-08-08
发布部门: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6]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增强政府行政的透明度,实施“阳光政务”,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努力打造服务型、责任型、法治型政府的良好形象,按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要求,现将全市政府系统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增强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
  几年来,我市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一些部门和单位仍然存在政务公开程度不够,程序不规范,效果不明显的问题;一些部门面对群众的呼声,还没有换位思考,站在群众的立场研究和处理问题;一些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不够自觉,仍然存在抵触情绪;一些工作人员处理问题方法简单,没有严格按程序办事,致使群众对某些部门有意见。当前,我们要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与党员先进性教育相结合,与政行风建设相结合,特别是要与加强服务型、法治型、责任型政府建设相结合。使广大公务员认识到,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要做到执政为民,永远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必须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的评议和监督,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政府各项工作的根本标准,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此,我们要以强化服务意识、增强服务效能、提高服务水平为中心,以公开行政、有限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为主题,通过举办民主生活会、研讨会、座谈会、专题报告会等各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讨论活动,认真总结我市服务型、法治型、责任型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差距。使广大公务员切实提高服务群众、服务社会的水平,提高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为民执政、为民谋福的责任意识。从而不断增强广大公务员接受群众监督的自觉性,真正把政务各项工作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积极推进服务型、法治型、责任型政府建设进程,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率。
  二、深化政务公开,切实满足群众的知情权
  在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由于缺少透明度,使群众对公开内容不了解,对公开效果不满意。我们要把深化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实施“阳光政务”的重要内容,通过提高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把行政行为置于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充分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目前,我市已下发了《关于编制全市政务公开目录的通知》(吉市政办函[2006]90号),紧紧围绕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热点问题,抓住决策、执行、监管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要求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除涉及国家机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所有事项都要编入《政务公开目录》,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务公开栏、公开板、办事指南、新闻媒体、电子屏幕、触摸屏、政府网站等方式予以公开。这项工作是考核政务公开工作的一项硬性指标,也是真正实现群众监督的基础性工作。各部门、单位必须高度重视,马上组织得力人员负责抓好落实,确保按时限、按要求、高质量完成编制任务。
  三、创新监督形式,切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权
  要运用多种形式,提供一切机会和条件,让群众广泛参与,广开言路,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群众的参与权。对于政府及各部门重大决策、措施的制定和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都要通过政府新闻发布、民主评议会、征求意见会、质询听证会等方式,听取专家和群众意见。对于部门、单位服务水平和服务效果的衡量,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表、问卷调查、深入基层走访、设置意见箱、开辟“民声通道”、开展谈心活动等形式,进行政风行风评议和群众满意度测评,提高群众进行评议和监督的份量。同时,要切实落实义务监督员聘任制度,将义务监督员聘任层面向普通群众倾斜,进一步规范完善聘任条件、程序、监督内容和方式,加强培训,使义务监督员提高监督素质,发挥监督作用。
  四、完善监督机制,切实维护群众的监督权
  要进一步完善投诉举报制度,通过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电子信箱、举报箱,并设专人受理,疏通和拓宽群众监督的渠道。要进一步完善协调反馈制度,对待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坚决做到不推不拖,及时组织力量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使群众看到自己的监督成效。要制定严格的处理程序,严守监督举报秘密,切实防止由于工作环节的疏漏而使监督者受到歧视、刁难或打击报复。要切实维护好群众监督举报的合法权益,当群众行使监督权利遭到打击报复时,有关机关应及时制止,严肃查处各种侵犯群众正当权益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监督权不受侵犯。
  五、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舆论氛围
  为使群众监督落到实处,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对接受群众监督典型单位的宣传,加大对反面事例的曝光,体现群众监督的效果。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政府机关接受群众监督情况的监察,重点对群众反响强烈、不支持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查实后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责任追究办法,严肃查处,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曝光,在全社会积极营造群众监督的浓厚舆论氛围。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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