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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31
发布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费[2006]123号
各市(州ぉ物价局、财政局: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及设施的管理,确保其发挥正常作用,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ぉ偿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造成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的单位或个人收取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ぉ偿费收费标准:
  1、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根据有关价格评估机构对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评估,按恢复原状所需费用收取赔(补ぉ偿费。
  2、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按清除废水、废气、废弃物实际发生的费用收取赔(补ぉ偿费;
  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防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复。如通过修复无法达到原防护等级和防护能力的,应根据造成毁损的程度和设施及工程造价确定赔(补ぉ偿费标准,毁损程度和设施及工程造价需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
  4、拆除或损坏人民防空工程,根据有关规定应补建但拒不补建的以及补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按拆除和损坏人防工程建筑面积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2006]92号文件中的抗力等级、相应民用建筑类型及相应城市类别的人防工程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的1.5倍收取赔(补ぉ偿费。对人防工程等级认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5、损坏、拆除人民防空工程通信、警报等设备设施的,按购置、安装同性能、同规格的设备设施实际发生费用的1.5倍收取赔(补ぉ偿费。
  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ぉ偿费,按属地原则分别由人防工程及设施所在地的市(州ぉ、县人防部门收取。
  三、各执收单位接此通知后,应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申领《票据购领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执收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其收入严格按《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管理,并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6年9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ぉ偿费收费标准有关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二OO六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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