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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2 生效日期: 2006-08-02
发布部门: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武政办[2006]1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工作,严厉打击无证行医等各种非法行医行为,净化人民群众就医环境,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府责任。建立打击非法行医长效监管工作机制,要在前一阶段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做到工作专班人员不散,工作力度不减。各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负有管理职责,是本辖区非法行医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采取得力措施,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底数,配备专职或兼职医疗安全信息员,同时充分调动辖区居民积极性,及时发现和报告辖区内非法行医点,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医疗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协调配合。非法行医日常监管工作涉及卫生、工商、公安、食品药品监督、计生、城管等部门,因此,必须坚持政府牵头、部门联动、协调配合、疏堵结合、综合治理的工作原则;必须加强建立和完善“事前防范、事中制止、事后查处”的长效监管机制,把打击非法行医、整治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与推进基本医疗保障进社区,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有机结合起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医疗市场日常监管工作的主体,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坚决取缔无证行医行为,严厉查处有证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非法开展性病诊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终止妊娠(下称“两非”)等违法行为。要将打击无证与规范有证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广大医护人员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其依法执业的意识。要积极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加“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注重提高全社会安全就医意识,定时发布医疗安全信息,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就医。
  工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医疗机构在广告发布、市场营销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卫生部门取缔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擅自执业的行为。
  公安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维护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治安秩序,对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行医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向无证行医者销售药品的流通企业和非法采购使用药品、医疗器械的行为予以查处。
  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会同卫生等部门做好“两非”的打击工作。
  城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市容管理的有关规定,清理违法医疗广告牌,取缔游医占道行医行为,采取有效措施对游医联系电话限制呼叫。
  三、加强宣传教育,注重宣传效果。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广泛宣传无证行医的危害。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收集和发布工作信息,向社会广泛宣传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宣传,不断增强街道、社区管理者、房屋出租户的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医疗机构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依法执业经营意识,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广泛发动群众,查处投诉举报。在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的基础上,要广泛发动群众投诉举报非法行医行为。各区要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电话,并做好投诉举报的登记、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通过建立良好的快速反应、查处机制,做到对投诉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为鼓励群众投诉举报的积极性,对查证属实的举报投诉予以奖励。
  五、坚持纠建并举,服务社区卫生。积极推进基本医疗进社区工作,是净化和规范医疗市场、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必要措施。在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的同时,各区要根据本区实际,一是结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布点建设步伐,最大限度压缩无证行医的生存空间;二是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使其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开展延时服务、错时服务,满足广大人民就医需求,确保就医安全;三是积极开展“创建群众满意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活动。
  六、坚持依法行政,实行责任追究。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要按照法定权限和职责,依法行政,既要防止不作为,也要防止乱作为;既要分工合理,责任明确,也要责任到人,不留空档。对于工作中扯皮、推诿、不作为、乱作为,或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工作失误的单位和人员,要按照《武汉市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对工作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200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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