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高市工养处字第093001308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七日高雄市政府工务局高市工养处字第0930013081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0点
一、高雄市政府工务局(以下简称本局)为提升工务志工服务品质,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所称工务志工,系指经本局或所属机关召募甄选、教育训练或考评合格,且非属机关编制内及约聘雇人员,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秉持诚心,以知识、体能、劳力、经验、技术、时间等,志愿协助本局处理相关业务者。
工务志工甄选资格视实际需要于志愿服务召募计画中订定之。
三、工务志工可分为志工、志工干部二种,其聘用期间为一年一聘。
四、工务志工应参与其用人机关所举办之下列训练及接受督导,不得无故缺席:
(一)基础训练:新进工务志工皆需接受基础训练。新进志工于训练期间每节课迟到早退十五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请假超过授课时数四分之一或累计旷课达五分之一者予以退训。基础训练合格者,授予工务志工证书。
(二)特殊训练:由用人机关视业务需要自行办理。
(三)工作督导会议:用人机关视业务需要所举办之会议。
(四)干部会议:针对志工干部业务需要所办理之会议。
前项训练、督导会议及干部会议时数得并计于服务时数内。
五、工务志工之服勤规定如下:
(一)依照用人机关之指示,并确实按时服勤,如无法提供服务时,应事先请假。
(二)服勤时应佩带服务证,并穿著制服背心。
(三)服勤时应填写工作记录表、月报表,并于次月三日前送用人机关登录。
(四)妥善保管用人机关所提供之可利用资源。
(五)服勤时,应尊重受服务者之权利。
(六)对因服务而取得或获知之讯息,应保守秘密。
(七)不得向受服务者收取报酬。
工务志工服勤时,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由用人机关负损害赔偿责任。
六、用人机关应为志工办理意外事故保险,并视经费提供下列之福利:
(一)酌支交通补助费。
(二)酌支轮值误餐费。
(三)举办相关联谊活动。
(四)酌赠生日礼品(券)。
七、工务志工应接受用人机关之督导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续聘。
八、工务志工于聘用期间得申请暂停服务,暂停服务后二年以内,再申请担任工务志工,经面试合格者,得免受基础训练。
九、工务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因素,主动提出申请者。
(二)品行不端、行为不检者。
(三)无法与用人机关配合调度者。
(四)未经请假且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轮值服务达三次者。
(五)不遵守本服务要点,情节重大者。
(六)其它不适任情形情节重大者。
依前项规定解聘之志工,应收回其服务证。
十、工务志工之奖励如下:
(一)服务奖:服务热心全年服(值)勤时数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服务成绩优良者,颁发奖状及奖品各乙份。
(二)干部服务奖:凡担任工务志工干部且依时出席干部会议,积极推动业务者,颁发奖状。
(三)荣誉奖:连续服务满五年者发给奖状;满十年者发给铜质奖牌,满十五年者发给银质奖牌,满二十年者发给金质奖牌乙面以资奖励。
(四)特别奖:其它特殊或优良事迹殊堪奖励者,颁发奖牌及奖品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