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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1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6]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直、省属和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接续住院医疗保险关系,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女均不得低于20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2年。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2006年度仍按2005年度缴费标准执行,暂不调整。
  二、参保人员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中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检查治疗费、属于《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费用,在职人员个人自付比例由20%调整为15%,余额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支付。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取暖费调整为医保甲类支付项目,按照有关收费标准执行。
  四、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标准,在3000元以内(含3000元)个人自付部分(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补助30%。
  五、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个人自付(不含个人帐户支付部分)的门诊医疗费用调整为累计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1501元至4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70%;4501元至8500元的,在职及退休人员均补助80%。
  六、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起付标准),在职人员及退休人员补助标准由60%调整为70%。
  七、大额医疗费用救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4万元。具体救助比例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最高支付限额和公务员医疗补助限额之和以上部分,一个年度内1元至30000元的补助75%,30001元至140000元的补助85%。
  八、统筹基金住院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9008元调整为5万元。
  九、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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