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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批转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淮安市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1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政发[2006]1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人防办、市物价局、市广电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林业局制订的《关于加快淮安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九月一日

关于加快淮安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加快推进和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和《省政府批转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实行政策扶持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2)9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社会福利事业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也是衡量一个地区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市现有社会福利机构规模偏小,档次偏低;对社会福利机构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社会力量的参与有限;社会福利专业化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教育培训、劳动就业条件亟待改善。因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促进社会主义三个文明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推进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立足我市实际,以满足全社会日益增长的福利服务需求为目标,以老年人福利服务为重点,兼顾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服务,积极探索由政府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道路,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目标任务:到2010年,在我市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它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基本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形成大中小型并举,高中低档互补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社区要改善或增设老年人服务设施,逐步形成社区居委会有站点、街道有服务中心的社区老年人福利服务设施网络。各乡镇要建立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
  总体要求:
  一是统筹兼顾,制订好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各地要将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民政部门要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居民福利服务的需求以及福利设施的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制定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所制定的专项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的建设和完善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
  城市居住区规划建设时,要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其公共服务设施要适应老年人的需求。城镇人口5万人以上(含5万)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老人以上的养老机构。
  二是深化社会福利服务投资体制改革。各级政府要不断增加公共财政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比重。政府投入应采取多种形式,改变单纯机构设施建设投入方式。对社会福利机构实现资金扶持应打破所有制界限,调动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的积极性。进一步鼓励社会力量投资福利事业,盘活存量,吸引增量,构筑多种经济成分并存和多种服务形式融合的福利服务体系,要充分利用彩票公益金、慈善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
  三是建立社会福利社会化运作机制。允许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合资、入股、购买和租赁等方式参与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设施的改造和扩建;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提供服务实行按成本收费制度,具体项目和标准由价格、财政部门核定。建立健全社会化运行机制,使社会福利事业的管理体制逐步朝着政府调控、民办公助、法人管理的行业化方向健康发展。
  四是严格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社会福利机构审批工作,加强行业监管。对申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民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安监、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一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一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符合规定条件后方可审批发证。
  五是建立社会福利机构年检制度。加强社会福利机构的行业管理。民政部门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社会福利机构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检中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六是加强社会福利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的规范管理,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标准(试行)》,对全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持证上岗。鼓励和支持更多人投身社会福利事业,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扶持力度,努力创造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良好条件
  凡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举办的以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人、孤儿和弃婴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人福利院、残疾人寄养康复站、老年公寓、老年活动中心(站、室)、敬老院、托老所等社会福利机构,经依法批准后,可享受有关政策扶持和优惠。属于或另设医疗机构的,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一)项目审批政策。对符合规划的社会福利机构项目,有关部门要给予优先审批。建成后的社会福利机构,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拆迁管理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二)土地使用政策。对符合规划的社会福利机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以“三无”老人、残疾人、孤儿等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应予划拨供地;建设以寄养老人等为服务对象的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社会福利机构的,在有偿使用费的标准确定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三)费用减免政策。核定床位在3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所涉及的税收按国家现行优惠税收规定执行: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按职工人数收取的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划技术服务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基金、教育地方附加费、治安联防费、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收费;安装、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收费;安装有线电视减半收取初装费,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除上述费用政策减免外,免收市权范围内所有行政性收费。
  (四)医保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可根据有关规定,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福利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时应优先考虑。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在定点的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五)社会捐助政策。社会福利机构可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可公开向社会募集款物。所募款物必须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对象的生活和自身设施条件,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募集的资金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凭受捐赠单位出具的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六)政府资助政策。政府财政部门对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择优扶持,经审核确认,对于管理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福利机构给予补助。清河、清浦、开发区资助标准如下:对通过改扩建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按入住半年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40元/月的床位补贴;对新建规模3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按入住半年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60元/月的床位补贴;对新建规模150张以上的社会福利机构,按入住半年以上的本地户籍老人数给予每张床90元/月的床位补贴,并按每张床位给予一次性1000元的奖励补贴,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其他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以上标准自行制订。
  (七)学龄孤儿教育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或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学龄孤儿,实行免费教育,所需费用由政府财政负担;对就读于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院校的孤儿,免收学费、住宿费,教育部门或学校酌情给予助学金。
  (八)成年孤残人员安置政策。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备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劳动部门应优先推荐就业,各用人单位要切实解决成年孤残人员的住房以及生活保障问题。
  (九)培训和用工政策。对社会福利机构吸纳持有淮安市(含各县区)《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家政服务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当地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四、进一步强化对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将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抓好制度建设和政策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会同相关部门制订社会福利机构的认定、政策扶持、经费资助、日常监管等具体操作办法,并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主动承担任务,落实相应措施,密切配合,共同推动我市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环保局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卫生局、
市交通局
市人防办
市物价局
市广电局
市规划局
市房管局
市地税局
市林业局
200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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