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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南湖水污染防治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01 生效日期: 2006-07-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岳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岳政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市各单位:
  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加强南湖水污染防治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一日
关于加强南湖水污染防治的意见
  为加大南湖水污染防治力度,有效保护和改善南湖水质,美化南湖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提出如下防治意见。   一、从源头上控制污水直排入湖
  (一)市规划局要进一步完善城市排污管网规划,充分考虑雨污分流;合理规划布局和从严审批南湖周边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开发的规模与速度,限制过度开发,严格禁止挖山填湖(包括湖汊)等破坏生态行为。
  (二)市建设局根据城建资金计划,负责落实建设、改造城市排污管网,完善南湖截污工程,新城区排污管网切实做到雨污分流,老城区排污管网逐步改造实现雨污分流;尽快启动市污水净化中心二期工程建设,使之全部接纳处理设计范围内的城市污水,并确保设施常年正常运行。
  (三)市环境保护局应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凡新、改、扩建项目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市房地产局要加大房产开发项目的监管力度,协助市环保局督促南湖周边房产开发项目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房产开发项目未经环保认可,不得批准预售;竣工项目未经环保验收的,不得组织综合验收;原建项目未落实环保措施的,相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开发商开发新的项目。
  (五)岳阳经济开发区应全面加大区内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治理力度,尽快启动污水处理厂和排江工程建设。
  (六)市中心城区各机关单位要进行排污净化处理,治理不到位的,不得直接排污入湖。
  二、强化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一)市环保局对南湖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督促南湖周边单位落实城市污水(含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治理措施,凡不能进入南湖截污管网的污水必须治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同时,要加强对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开发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移交给有营运资质的单位,按市场化模式营运;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或处理不达标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依法给予处罚。
  (二)市城管局要加大南湖周边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理力度,严格监管,禁止在周边岸坡倾倒生活垃圾等各种污染水质的废弃物。
  (三)南湖风景区应加强对南湖的日常监督管理,成立南湖水上漂浮物打捞队伍,及时打捞并妥善处理打捞物;规范水体作业行为,湖内行驶船舶除治安、抢险、工程等工作用船外,任何机动船舶必须采用电力或太阳能等无污染的能源为动力源,船舶应当配备必要的收集垃圾、粪便等废弃物的容器;禁止在南湖水域及沿岸清洗机动车辆或洗涤残留有毒有害物的容器;与城市防洪统筹安排,科学调度,每年实施换水1-2次;科学采用生物方法改善水质,适量放养对水质、水生植物无损害的水生动物,禁止投饵养殖;合理布局,科学种植水生植物,加速水体对流,提高水体自净能力,使水体生态系统形成良性循环。
  (四)市林业局、市园林局要加大南湖周边的绿化、美化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
  (五)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使用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污水分散治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的单位,经市环保局认可后,补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费用的80%。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南湖水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地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及岳阳楼区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管委会为成员单位,统一指挥、协调防治工作。
  (二)在进一步调查南湖水质现状,分析水质变化趋势及原因的基础上,由有关部门联合编制南湖污染防治规划,分步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防治南湖水污染。
  (三)凡负有南湖水域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人员,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将严厉追究其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环保意识
  (一)各新闻媒体要加大南湖水污染防治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市民环境保护意识,让亲水、爱水、护水成为市民的自觉行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湖水域的义务,对违法排污行为有权予以监督和检举。对保护南湖水域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或奖励。
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地产局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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