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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7 生效日期: 2006-08-17
发布部门: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淮政办发[2006]9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为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3)9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05)76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我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县(区)、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切实维护企业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的投资项目要根据本地财政能力确定投资建设项目,配套资金必须落实。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发展和改革部门不得批准立项,城市规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擅自扩大建设规模、超概算产生的拖欠工程款,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偿还,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精神。
  三、进一步规范劳务用工行为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精神,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市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特级、一级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使用劳务企业的比例不低于80%。到2007年1月1日起(半年时间),所有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进行劳务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禁止使用不具备资质和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包工头承接工程或分包工程。企业必须与所使用的劳务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须与《江苏省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计酬手册》配套使用,用工企业要将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备案。各建筑企业必须在开工前按规定缴纳民工工资保障金;按照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各施工工地要悬挂农民工维权告知牌,公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建设等部门设立的举报电话,便于群众监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及时查处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或不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损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建立建设项目核准制
  加强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监管,对于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办理新建项目的相关手续,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批准立项,国土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招标、施工许可等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必须书面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欠办出具建设单位已偿清工程款或无拖欠行为的书面意见后,方可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未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清欠办的意见而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监察部门将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建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
  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的信用档案,健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各方的市场行为。对存在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要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作为企业不良信用记录,通过媒体网络进行曝光。并视情况给予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参加招投标、逐出市场等处罚。
  六、建立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按照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的有关规定,积极推行以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施工企业合同履约担保为核心的工程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建立预防拖欠工程款的市场化、法制化运行机制。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办理招标备案时,要审查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签订情况,对不按规定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合同的,不予备案,并责令招标人限期改正。
  七、形成联动工作机制
  预防和制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涉及面较广,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超概算审查,对未经批准超概算的,一律不予安排资金;各级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欺诈、非法侵占农民工工资的,及时立案侦查;对携带农民工工资款逃逸的,要加大追逃、打击力度;对组织、煽动聚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工商部门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防止其采用易地注册新企业等方式逃避还款责任。各级司法部门要确定法律援助机构,为施工企业和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指导公证机关做好拖欠工程款还款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各县(区)、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解决和防止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切实落实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领导,坚持条块结合、统筹兼顾、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方针,各负其责,通力协作,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健康和谐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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