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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5 生效日期: 2006-08-15
发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卫生厅
发布文号: 苏卫办[2006]63号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厅直属有关医院:
  为了逐步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加强医疗质量的科学管理,深入推行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定价,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在考察、调研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一,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单病种限价管理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实行医疗质量和价格科学管理、确保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的有效手段;是降低医疗费用、逐步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一项新举措。同时,单病种限价管理对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树立良好的卫生行业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单病种限价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二、明确实施范围。单病种限价实行属地化管理,除在宁部、省属医院外,宁外的部、省属医院纳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从2006年9月1日开始,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原则上都要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三级综合医院开展单病种限价管理的病种不少于10种,二级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不少于5种。为便于此项工作开展,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研究确定了部分单病种,供各地、各医院在选择病种时参考(具体单病种名称见附件二),各有关医院也可按《指导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确定其他病种。从2007年开始,各地、各医院要在现有基础上再逐步增加限价单病种的数量。
  三、落实工作措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医院要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遵循“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质量优先”的原则,做到边开展、边总结、边完善,并逐步推广。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时序进度及工作措施,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四、强化部门协调。单病种限价管理涉及到医疗质量的监管、限价水平的确定、收费政策的解释等多个方面,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
  五、开展指导督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医院的指导与监管,避免把单病种限价管理作为医疗机构间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扰乱医疗服务秩序,影响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要将单病种限价管理纳入对医院实行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绩效考核的范围,严格考核制度,确保此项工作取得实效。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将适时对各地单病种限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查。
  各市卫生局、物价局要在2006年10月底前将实施情况分别报送省卫生厅和省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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