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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9-04 生效日期: 2006-09-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大地税发[2006]120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连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施纲要》精神,推进我市县域经济发展,进一步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我市新农村建设,现结合我市农村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党中央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是市委、市政府推进我市现代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历史任务。只有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才能确保我市现代化建设和小康社会目标的全面实现。全市地税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参与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来,在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各项工作中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解决“三农”问题的方针、政策,紧紧围绕“三农”问题,全面落实农村税收优惠政策,牢牢把握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的总体要求,不断更新管理理念,做到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将服务新农村建设与依法治税、文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有机地结合起来,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二、全面落实有关建设新农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是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有效手段。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大背景下,全面梳理国家对农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税收优惠政策推动“三农”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现行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于未达营业税3000元起征点的“农家乐”业务,免征营业税。
  2、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4、农民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5、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7、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8、对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10、对获得国家和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的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1、对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2、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乡镇企业的单位,年度内为本乡镇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道路通讯、社会治安、计划生育、民政优抚而实际发生的福利事业支出或交给乡(镇)政府、村委会的用于上述内容的支出(凭政府出具证明),超过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的,按10%抵扣。未超过10%的,可在本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额10%以内据实抵扣。
  13、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5、企事业单位向农村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7、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18、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的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200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
  19、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20、农民对外承接旅游时销售自产的应季水果所取得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1、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2、个人由于禽类捕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捕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23、农民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和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的所得,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24、个体户和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25、农民在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7、在我市建制镇所辖行政区域内拥有或使用农林牧渔的生产经营用房产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房产税。
  28、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含用于农副产品加工经营的用地)不征收土地使用税。
  29、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纳印花税。
  30、对于农村信用社在清理整顿过程中,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所发生的权属转移所办理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31、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牵引的拖车免征车船使用税。
  32、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三、进一步提高涉农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全市地税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农业、农村和农民实际,大力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涉农税收征管质量和水平。
  1、用科学发展观解决农村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要树立大局观,自觉服从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为新农村建设收好税,服好务;二是要树立创新观念,从新农村建设需要出发,分析税收征管工作新情况,总结新经验,采取新措施,解决新问题;三是要树立效率观念,切实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税成本,减轻农民负担;四是要树立服务观念,以提高农村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和优化农村税收环境为目标,在强化管理中提高服务水平,在优化服务中加强税收管理。
  2、大力实施科学化管理,优化业务流程,简化办税手续,降低纳税成本。一是适当降低税务登记工本费。对农村纳税人(指纳税人的注册地、经营地在农村,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不包括乡、镇所在地的纳税人)设立税务登记、换发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可向当地政府建议适当降低或免收工本费,以减轻农村纳税人负担。二是对农村纳税人可以简并征期,也可以实行简易申报或者采取电话、邮寄等申报方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三是对农村纳税人可实行定期巡回征收或者实行金融卡缴税方式。四是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可不进行纳税检查。五是对农村纳税人首次轻微违规违章行为可免予处罚。
  3、加强农村基层税务所建设,优化农村办税条件。要增加农村税务所计算机配置,扩充网络容量,改善办税服务厅(室)的办税条件,以提高办税效率。要全面提高基层税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将有经验、有能力,业务素质高的人员充实到农村基层税务所。要全面实行税务公开,进一步优化农村办税环境。
  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最大限度地支持新农村建设
  全市地税机关各单位、各部门要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服务宗旨,不断创新服务理念,改进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1、加大涉农税收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农村现有的文化活动场所,采取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以及举办各种农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大涉农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把涉农税收政策送到乡镇、集市和农户,帮助农村企业和农民了解、掌握和运用税收政策。
  2、加强新农村建设税收调研工作。要重视搞好农村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涉税问题的调研,深入分析新农村经济发展中存在的税收问题,针对问题采取有效的解决措施,推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3、简化办税程序。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农村特别是偏远地区农民纳税不方便的问题。对符合法定条件、资料齐全的纳税人,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涉税事项。在条件允许的基层税务所开通涉农税收“绿色通道”,设立“涉农税收政策咨询窗口”。
  4、与地方政府加强沟通和联系。县市区地税局要与当地乡镇党委、政府保持密切联系,经常性地交换意见,研究分析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问题,共同帮助企业和农民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实际困难。
  5、完善纳税服务工作。要将大连地税网站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服务资源延伸到农村,指导农村纳税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其生产经营服务。
2006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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