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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6 生效日期: 2006-09-01
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大人发[2006]40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工商局、公安局及有关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人才信息广告媒体:
  现将《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六日

大连市人才招聘会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招聘会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秩序,推动人才市场规范化建设,根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才招聘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为用人单位和人才进行双向选择提供交流洽谈场所及相关服务或运用网络、媒体开展人才招聘的中介活动。


    第三条   举行人才招聘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实行单位自主用人,个人自主择业。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主管部门,工商、公安、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是人才招聘会的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和检查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和活动。

第二章 人才招聘会



    第五条   人才招聘会分为常设招聘会和非常设招聘会。
  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在自有场地内组织的开放式、经常性的人才招聘活动。
  非常设招聘会是指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独立或联合有资质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临时租用场地组织开展的人才招聘活动。


    第六条   鼓励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机构开办常设招聘会,积极利用互联网、平面媒体等多种形式举办人才招聘会,促进人才招聘活动从有形市场向无形市场转变,提高人才资源的市场配置率。


    第七条   举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拥有自主产权或租赁2年以上、实际使用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的招聘场所。


    第八条   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具有10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从事人才中介服务3年以上,无不良市场诚信记录。


    第九条   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人才服务许可证》;
  (二)注册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三)具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具有开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技术设备和相关条件;
  (五)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拥有独立的网站域名或与平面媒体合作的有效协议。


    第十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举办常设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一条   非常设招聘会实行年度计划申报制度。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须在当年12月份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年度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于次年的1月底前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公布批准的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
  为特殊人才等群体服务需要临时举办非常设招聘会的,应当另行申请,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二条   列入经批准公布的年度非常设人才招聘会计划的主办单位,应在招聘会举办日期45日前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书面申请报告(包括非常设招聘会组织方案、预计招聘单位(摊位)及应聘人员数量等相关信息、会场平面图、安全保卫和卫生防疫应急预案);
  (二)《人才服务许可证》(副本原件);
  (三)主办单位租赁会议场地的合同协议书;
  (四)每一招聘摊位平均所占使用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的证明材料;
  (五)拟刊播、张贴的广告文稿,须注明会议名称、内容、规模、时间、地点、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收费标准等。
  (六)如合办举行的,应提供合办方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资质和合作举办协议书。


    第十三条   外省、市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须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交所在省或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举办招聘会的文件和本办法第 十二条规定的立项申请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举办。


    第十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为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审核机关,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核:
  (一)受理。审核机关接到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材料即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审核机关应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主办单位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核。审核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派工作人员对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审核时限为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三)决定。经过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1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核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主办单位。
  (四)送达。审核机关应当在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将《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送达申请单位,并予以备案登记。


    第十五条   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的主办单位,应当持本通知书到会址所在地的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协商办理招聘会当天的治安秩序维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事宜,并将办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人员流量每日5000人以上或者单场参加人数1000人以上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的主办单位,还应当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举办日期15日前持《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向举办地公安机关进行书面告知。


    第十六条   拟举办网上人才招聘会或平面媒体招聘会的主办单位应将有关申请材料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具体报批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 十三条、第 十四条办理。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内容举办招聘会,不得擅自更改招聘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及规模等事项。未经批准,招聘会名称不得冠以“大连”、“首届”、“最大”、“大型”等字样。
  主办单位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具有30名以上取得人才中介服务资格的专职从业人员,参会用人单位在300家以上,提供招聘岗位在4000个以上,可批准举办“大型”非常设人才招聘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须按照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招聘会批准文件和《广告法》有关规定,设计、制作、代理、发布人才招聘会广告。拟刊播或张贴的广告文稿一经核准不得擅自改动。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主办单位取得《同意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通知书》后,如需要变更内容,须在招聘会原定时间前30日内向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变更申请,说明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后,主办单位应及时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刊播启示声明,有关责任和费用由主办单位承担。变更申请未获批准的,必须按照原方案实施。擅自变更招聘会项目的,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会处理。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所需人才或推荐人才自主举办的人才招聘活动,不列入非常设招聘会年度计划,须按照《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关联法规    

    
第三章 主办单位



    第二十条   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招聘会计划提出、立项申请和活动组织;
  (二)负责审查参会招聘单位的资格、招聘简介、场内广告;
  (三)会前对场馆进行安全检查;
  (四)维护招聘会现场的正常秩序;
  (五)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投诉;
  (六)提供咨询和后续服务,积极维护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在人才招、应聘活动中合法利益受到损害的,主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尊重用人单位的自主招聘和参会权。负责招聘会情况的反馈和对招聘单位的诚信监督、督促招聘单位及时向应聘者反馈信息。主办单位应在非常设人才招聘会结束后一周内,将招聘会书面总结报告报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主办单位联系进场招聘单位等招募活动可以委托经纪人进行。经纪人须持有辽宁省人才中介职业资格证书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发的《大连市人才中介服务上岗资格证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活动。

第四章 招聘单位与应聘者



    第二十三条   招聘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各类所有制性质的单位。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等不具有用人自主权的机构进入招聘会现场,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授权其公开招聘的证明文件,并在人才招聘会现场设置的招聘简介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   招聘单位在人才招聘活动中应如实公布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拟招聘的岗位、数量、条件和待遇等相关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聘法律法规中规定不允许流动的人员;
  (二)侵犯其他单位以及应聘者的合法权益或以商业贿赂、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要求应聘者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应聘者同意,擅自发布、泄露其资料、信息和使用其技术、智力成果;
  (五)以民族、宗教信仰和性别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国家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招聘单位应在招聘会后一个月内向提供求职资料的应聘者反馈应聘结果,并将应聘情况汇总后告知主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应聘者有权向主办单位索取参展单位、招聘岗位、摊位情况等信息资料,可以向主办单位或招聘单位提出意见以及要求招聘单位反馈应聘结果;同时应履行提供真实的个人资料、遵守招聘会场秩序的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对人才招聘会的组织及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主办单位的办会资格:
  1、组织方案和计划未落实的;
  2、擅自改动招聘会广告,内容严重失实的;
  3、对参会招聘单位资格审查不严,严重侵害应聘者合法权益的;
  4、安全保卫、卫生防疫等措施不健全的;
  5、由其它单位或个人承包、变相承包招聘大会的。


    第二十八条   工商、公安、卫生防疫、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人才招聘会的各项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招聘会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擅自举办非常设人才招聘会或更改招聘会批准事项、未能落实组织计划、出现重大事故的,由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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