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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07 生效日期: 2006-08-07
发布部门: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鞍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期,市政府会同市人大、市政协对市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了联合调研。从调研的结果看,各承办单位能够认真贯彻《鞍山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和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鞍政办发(2006)24号)要求,将办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比往年有了较大幅度提高。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少数部门在办理过程中侧重文字答复,深入研究和实际解决问题的能力不强、力度不够。尤其对某些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不是积极创造条件力争解决,而是以某些客观原因推托了事。二是对某些暂不具备条件或解决有困难的建议提案,虽承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但没有坚持跟踪办理,导致有些问题一拖再拖,无人过问。三是少数部门不能正确对待代表委员的建议提案,推诿搪塞或敷衍了事,借故不履行职责。四是办理工作进度不平衡,少数部门没有按要求时限办理完毕,影响了市政府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整体进度。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切实做好今年市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促进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政府系统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06)3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1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提高效率,加快进度
  各承办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时限要求,认真征求意见。凡代表委员对办理工作不满意或提出新要求的,要及时改进工作继续办理,直到代表委员满意为止。一般建议提案要在8月10日前基本办理完成,特殊建议提案也要加快进度,力争在8月底前办完。
  二、提升质量,狠抓落实
  各承办部门要充分认识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重要性。凡通过创造条件能够解决的问题,必须认真抓紧解决和处理,不得以任何客观理由搪塞和敷衍。努力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落实率,推进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
  三、突破重点,解决难点
  各承办部门对重点难点建议提案要实行负责制,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急需解决但部门确有实际困难,且代表委员反映较强烈,人民群众意见较大的重点难点建议和提案,承办部门要认真办理,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由市政府研究决策。坚决杜绝拖着不办,久拖不决现象。
  四、制定计划,跟踪办理
  各承办部门要建立健全建议提案跟踪办理工作制度。对当年难以办理完毕而需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建议提案,制定跟踪落实计划,建立档案,滚动办理。市政府办公厅将对跟踪落实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作为考核承办部门办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五、及时反馈,强化考核
  各承办部门要对全年的办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下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为加强工作考核,结合《鞍山市优秀人大代表建议、优秀政协提案和先进承办单位、先进办理工作者评选方案》,市政府办公厅将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考核(详见附件1),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评选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的主要依据。
  二○○六年八月七日   附件: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评分标准(试行)
  市政府对各承办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行百分制考评计分办法,其中包括基础分、工作量调节分和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协提案委综合评分三部分。考核评分时,以各承办单位上述三项得分之和作为其最终得分,并根据最终得分评选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
  一、基础分满分为65分,出现下列情况的,按以下规定予以扣减:
  1.丢失建议提案交办件的,减5分。
  2.没在规定时限内,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承办的建议提案退回交办部门的,减2分;未经交办部门同意,擅自将建议提案转给其他单位办理的,减2分;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办理任务,推诿塞责的,减5分。
  3.领导不重视,没有做到阅件知情、亲自部署办理工作、亲自办理重点建议提案、亲自处理疑难件的,减5分。
  4.协办单位没有按规定时限向主办单位送交协办意见的,减2分。协办单位不配合主办单位,影响办理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减4分。
  5.主办、协办单位意见不一致时,主办单位对协办单位的不同意见没有认真沟通协调,将未经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代表、提案者,产生不良影响的,减5分。
  6.办理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或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减5分。
  7.答复函行文格式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减2分。
  8.答复函质量不高、文不对题、表述含混、模棱两可,代表和提案者不满意的,减3分。
  9.未按时完成主办件办理任务的,减4分。
  10.办理工作态度不端正,不尊重代表、提案者,代表、提案者不满意的,减5分。
  11.办理工作结束后,没有按时报送办理工作总结报告的,减3分。
  12.没有按规定建档,或归档材料不完整齐全的,减2分。
  13.没有按时报送跟踪办理计划的,减3分;没有按时完成跟踪办理计划任务的,减4分。
  二、工作量调节分满分为15分。其中,承办10件(含10件,下同)以下的单位得3分,承办11至30件的单位得6分,承办31件至60件的单位得9分,承办61件至80件的单位得12分,承办81件以上的单位得15分。
  三、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综合评分满分为20分。由市政府办公厅、市人大人事委、市政协提案委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质量和进度、跟踪办理计划完成情况、办理市政府重点建议提案落实情况、疑难案件的解决情况、代表和提案者对承办单位的评价等5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每项满分4分。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进度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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