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教特字第0930120342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五月五日台中县政府府教特字第0930120342号函订定发布全文8点;并自发布日施行
一、依据:强迫入学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二、申请对象:当学年度国民小学适龄之身心障碍国民。
三、申请暂缓入学期间:最长以一年为限。
四、审查要项:
(一)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称各类身心障碍者。
(二)申请暂缓入学之因素(以学生本人学习因素为考量)。
(三)暂缓期间之安置场所、教育或医疗计画。
五、申请暂缓入学作业程序:
(一)申请时间:
第一阶段:每年四月一日至十日,上午九时至下午三时。
第二阶段: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时至中午十二时。
(二)申请地点:由适龄身心障碍者之法定代理人备齐资料向户籍所属学区学校(注册组)申请。
(三)应备资料:
1.暂缓入学申请书(一式四份)2.全户户口簿正本(验毕发还)及影本乙份。
3.身心障碍手册正本(验毕发还)及影本乙份(未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免提供)。
4.六个月内发展迟缓儿童联合评估中心或鉴定医院诊断证明(未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应提供)。
5.六个月内发展迟缓儿童联合评估中心或鉴定医院开立之应暂缓入学诊断证明。
6.一年内发展迟缓儿童联合评估中心评估报告书(一年内未接受早疗评估者免提供)。
7.学前各项能力评估资料(由法定代理人向学前机构索取下列资料,未入学前机构者免提供):
(1)一年内教学(巡回)辅导资料。
(2)辅具需求评估资料(无则免附)。
(3)早期疗育服务资料(无则免附)。
8.暂缓期间拟安置或教育计画(格式如附件)或医疗计画。
9.其它:听障生请附六个月内医院评估听力图,视障生请附六个月内医院视力诊断证明等文件。
(四)审查作业:
第一阶段:学校受理申请后,于每年四月十五日前汇集学生各项资料送本县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以下简称鉴辅会)办理后续审查作业,审查会议于每年五月底前完成,并由台中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函知各学校。
第二阶段:学校受理申请后,于每年八月五日前汇集学生各项资料送鉴辅会办理后续审查作业。审查会议于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完成,并由本府于八月二十日前函知各学校。
六、经核准暂缓入学之学生应于下一学年度办理入学;各学校应列册追踪,并主动通知家长办理入学报到之时间。
七、申请暂缓入学学童家长均应事先自行觅妥学前机构或适当安置场所,并填写于教育计画,以备审查。
八、本原则奉核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