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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2 生效日期: 2006-07-22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中共沈阳市委
发布文号: 沈委发[2006]14号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现将《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员会、沈阳市人民政府
2006年7月22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我市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逐步提高全市人民的健康保障水平,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建成与沈阳中心城市功能相匹配、与人民健康需求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实现“三大目标”,根据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城乡卫生安全屏障
  1.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办公室。从2006年起,全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预防保健站逐步实现疫情网络直报。

  2.遏制重大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各级政府要制定重大传染病防治规划,设立专项防治资金。市政府从2006年起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重大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

  3.完善农村预防保健网建设。按服务人口5000:1标准为乡镇预防保健站配备预防保健人员,预防保健人员年人均经费标准为郊区农村不低于1.5万元,县(市)农村不低于0.8万元,逐步提高至1.2万元。按农村服务人口年人均1元标准补助从事预防保健工作的村医。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解决乡镇预防保健站无房、危房问题,年内达到卫生部建设标准。

  4.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卫生监测水平。3年内按卫生部标准,完善市和区、县(市)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设施和装备。市政府重点支持县(市)疾控中心建设。

  5.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疾病的防治力度。市政府从2006年起每年设立专项资金,对市传染病院、结核病院、精神病院和职业病院予以补贴。

  6.完善紧急医疗救治系统。依托现有卫生资源,建设市紧急医疗救援中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配置标准,逐步更新和增加急救车辆,改善现有车辆设备配置,增设标准化医疗急救站,逐步缩短急救时间和服务半径。

  7.加强全民健康知识宣传。市属新闻单位要设立健康教育公益频道(专栏),积极普及预防保健知识。

二、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体系建设,提高农民健康保障水平
  8.深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农民参合率保持在90%以上,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要在2006年人均筹资50元的基础上逐步提高。扩大参合农民受益面,调整统筹基金报销标准,降低起付线,提高封顶线。

  9.完善农村三级医疗网建设。强化县(市)中心医院、中医院、乡镇中心卫生院功能建设。加快11所少数民族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年内达到卫生部建设标准。

  10.继续开展城乡对口医疗支援工作。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按每名对口支援医师每年2.4万元标准,给予派出单位补助。对对口支援医师在职称聘任、职务晋升等方面优先安排。

  11.加强对农村医疗机构的药品监管。年内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药品统一配送。加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药品质量管理,实行药品准入和备案制度。

三、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建设,扩大医疗保障受益群体
  12.继续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建立财政补助、企业自筹、退休人员个人缴费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将破产集体企业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积极探索基本医疗保险由城镇职工逐步向城镇居民扩展的途径和办法。

  13.为大龄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补贴。对已实现灵活就业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下岗失业大龄人员(即“4050”人员)实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14.鼓励个体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调整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办法,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收入情况,选择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住院医疗保险统筹。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满足居民的基本卫生需求
  15.健全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原则,全市统一规划,区、县(市)政府组织实施,两年内建成103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市政府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对达到卫生部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给予奖励。

  16.非营利性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地按划拨方式提供。新建小区在规划阶段按全市社区卫生规划预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房。已建成小区采取购置、租用等形式解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用房。

  17.社区卫生服务实现医疗、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六位一体”功能。各区、县(市)政府按社区服务人口年人均不低于10元的标准,设立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18.创立社区卫生服务的新模式。建立和试行社区卫生服务首诊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二级以上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及对口支援、设备共用、人才培训等制度。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要纳入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五、加强医疗救助体系建设,保证城乡贫困群体得到及时救治
  19.扩大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基金使用范围。加大对贫困人群、五保户、孤寡老人、优抚对象及贫困孕产妇和新生儿、无主病人、贫困学生、贫困儿童等群体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

  20.完善城乡贫困群体医疗救助措施。医疗救助定点机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对城市特困居民实行减少50%收取诊察费,减少20%收取床位费、彩超、CT、核磁共振及手术费,免收挂号费的“六减一免”政策。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床位总数的5%设置济困病床,病床数量达到800张以上。

  21.减少患者医疗服务费用。逐步实现医疗服务付费“一卡通”、门诊病历“一本通”、查验结果“一单通”。

六、加强城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打造品牌专科医院和区域医疗服务中心
  22.加大政府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加快城市医院和区域医疗服务中心的建设。经市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享有无偿划拨土地、减免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相关政策。

  23.重点支持区域医疗服务中心和品牌专科医院建设。采取政府扶持、医院自筹相结合的办法,加快市第一医院、第四医院、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及市妇婴医院、骨科医院、皮肤病医院等专科医院的基本建设。

  24.促进中医事业发展。市和区、县(市)政府设立支持中医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引进知名中医专家、创建“沈阳中医名医馆”、重点专科建设、中医药研发、中医临床人才培养。

  25.鼓励和扶持民营医疗机构发展。依法、有序放开医疗服务市场,积极引导、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现有医疗机构的重组改制和建设。

七、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医疗卫生科技水平
  26.实施科技兴医战略。市和区、县(市)政府从2006年起每年设立医学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十名高端人才、百名学科带头人的科研项目、技术创新和医学研修;支持在干细胞应用、介入医疗、器官移植、预防医学检验、辅助生殖技术等重点学科进入国内先进行列。

  27.提高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市和区、县(市)政府从2006年起每年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实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高工程”,开展社区全科医生和农村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八、加强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
  28.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强化医德医风教育。建立医疗质量控制与评价制度,强化机构、人员、技术设备及技术项目的准入管理,严格执行医疗保险规定,严重违规的取消定点医院资格,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

  29.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打击非法行医行为,整治医药回扣行为和虚假医疗广告,打击医药购销中的商业贿赂行为。严禁个人经济利益与医院业务收入挂钩。规范药品和设备采购程序,纠正不合理收费、不合理检查、不合理用药现象。

  30.全面实行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人员、就医流程、纪律和监督投诉渠道实现“五公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承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高效、经济、便捷、诚信的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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