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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其他应收款能否提取坏账准备有关请示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3-13 生效日期: 1999-03-13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会字(1999)11号
深圳倍德会计师事务所:
  你所1999年3月10日“关于其他应收款能否提取坏账准备的请示函”(信德业函字(1999)第20号)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是否能够作为一项资产,列示于资产负债表上,应当按照资产的定义予以合理地确认和计量。
  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除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不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的公司拨出的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因此,通常情况下,其他应收款产生坏账的可能性较小。对于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如果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能够收回的,也应当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规定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确定。公司对于不能收回的其他应收款应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对确实无法收回的,经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冲销提取的坏账准备。
  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于“坏账准备”项目内,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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