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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贯彻《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中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函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3-18 生效日期: 1992-04-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92]财综字第40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的决定》(国发(1992)15号),我部下发了《关于提高粮食统销价格后适当发给职工等有关人员粮价补贴的通知》((92)财综字第38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更好地贯彻上述文件,做好补偿工作,我们根据去年粮油提价补偿工作的经验和作法,结合今年采取粮价补贴形式的情况,现就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解释,以便我们内部在工作中掌握。
一、关于补贴范围和对象问题
  1.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合同工、计划内临时工,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2.根据国家增人计划招聘的乡镇干部,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并由国家支付工资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3.国营农场、渔场、牧场、林场的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人员中,除实行家庭承包自产自食的职工外,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和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4.在职人员长期出国,在国内继续领取工资,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5。六十年代初精简的退职人员,由民政部门管理,按月发给救济金,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6.符合待业保险规定,在待业期间领取待业救济金,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待业职工,可列为补贴对象。

  7.定期享受生活费的文史馆馆员及民主人士等,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可列为补贴对象。

  8.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补贴对象:
  (1)以城镇集体所有制劳动指标招收而实际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顶岗人员。
  (2)全民所有制单位从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长期抽调、借用以及并入和代培,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人员。

  9.委托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代培的学生,属于在职职工,视同在职职工对待;列入普通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委托代培的学生,由委托单位按照大、中专在校学生对待。

  10.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城镇老知青安置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原则上应列为补贴对象,但鉴于这种情况比较复杂,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1.“三资”企业职工的粮食提价补贴,按“三资”企业的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2.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3。街道和城镇办的小集体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14.某些特殊工种,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已丧失劳动能力,由子女顶替,本人仍属在职职工,其子女属在岗不在册,也不吃商品粮(父母到退休年龄后方可办理户粮关系对调),这部分人员已按国家正式职工的工资标准领取工资,但情况复杂,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15.由于征地等原因取消责任田,但又因受城镇户口限制,不能吃商品粮或只吃部分商品粮,且又因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安排工作,由民政部门代管,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人员,是否列入补贴对象,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除上述列举的人员外,均不属于补贴对象。

二、关于给予政策性亏损企业适当照顾问题
  对因政策性亏损的国营企业,粮食提价给职工的补贴列支成本(费用)后,完全自行消化确有困难需要照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酌情解决。

三、关于工种补助粮增加开支的资金问题
  从事特殊工种的职工,享受的工种补助粮因粮食提价受到的影响,按照粮食主管部门核定的工种补助粮数量增加的提价补贴开支,由职工所在单位用自有资金解决,其中政策性亏损企业的工种粮增加的补贴开支,无自有资金解决的,可按照给予适当照顾的精神,由地方人民政府酌情解决。

四、关于异地安置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粮价补贴问题
  在异地安置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由支付离休、退休(退职)费的单位负责发放粮价补贴。

五、关于提高城镇敬老院、福利院的社会救济人员伙食费标准问题
  因粮食提价,并由国家供应统销价定量口粮的敬老院、福利院的社会救济人员,是否提高其伙食费标准,由地方人民政府研究决定。

六、关于提高劳改单位的犯人和劳教单位的劳教人员伙食费标准问题
  为了贯彻党的劳改、劳教政策,保障在押犯人和劳教人员正常生活需要,因粮食提价增加的伙食费支出,按每人每月不少于3元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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