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6]5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特派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4月4日
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特派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
为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完善,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前移监督关口,加大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力度,有效防范与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向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派驻特派监督员。为此,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特派监督员的职责
(一)保障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三)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不得泄露与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有关的商业秘密。
二、特派监督员的选免
(一)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特派监督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选任与派驻。
(二)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每家单位至少应有2名特派监督员。
(三)特派监督员在任职期间,可以报请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提出辞职,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辞职前,必须继续履行职责。
三、特派监督员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列席社、行党委会议,董事会会议,主任 (行长)办公会议,监事会会议,并关注以下事项:
1.重大关联交易;
2.利润分配方案;
3.重大融资、投资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4.可能损害存款人或中小股东利益的事项;
5.会计政策的变更,资本金、资本公积金变动及盈余公积金的重大变动;
6.财务、稽核、监事会负责人变动。
(二)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财务状况、经营绩效和资产运营等情况。
(三)监督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
(四)特派监督员应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公正地发表意见。发现董事长、理事长、行长、主任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报告;发现干部任免中存在严重用人失察问题时,可向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汇报。
(五)特派监督员要向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报告工作,重要情况随时报告;每半年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工作一次;如遇特殊或重大情况,除向金融管理办公室报告外,可随时直接向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汇报。
四、特派监督员的工作保障
(一)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应向特派监督员提供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特派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各经营环节和管理岗位有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三)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应当保证特派监督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凡需特派监督员参加的会议,应当提前通知并提供充分的资料。特派监督员发表的意见、建议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四)特派监督员可以对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将建议事由、建议过程及建议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
(五)特派监督员可以提请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进行专项审查,相关费用由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承担。
(六)特派监督员可以要求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听取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对经营管理情况的介绍,特别是财务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理财和重大决策等方面的情况。
五、特派监督员的管理与津贴
(一)特派监督员由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管理。
(二)特派监督员津贴由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经费,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支付。
(三)特派监督员任期1年,根据工作情况可连任。特派监督员任职前,由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进行培训。特派监督员任职时,由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任职仪式。特派监督员任职期间出现履行职责不力,发生重大失误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等问题的,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可随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辞退建议。
(四)特派监督员参加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组织的业务学习和政治学习。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对每名特派监督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五)特派监督员不得干预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的人事工作,不得推荐贷款项目,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津贴、福利、馈赠和宴请等。
(六)特派监督员只能在宁夏农村信用联社、银川市商业银行任职,不得有商业性兼职。
六、附则
本工作制度由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