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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家在用车排放新标准和建设排气工况法监测系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 2006-07-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机动车污染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贯彻国家在用车排放新标准和建设排气工况法监测系统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贯彻国家在用车排放新标准和建设排气工况法监测系统的工作方案
  为有效实施国家在用车排放新标准,贯彻国家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以及相关法规,现将我市实施在用车排放新标准和建设在用车集中排气监测系统的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依据
  为积极应对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的形势,以贯彻国家新标准为契机,建设集中式排气工况法监测系统,强化对在用车排放行为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工作目标:以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为主体,辅助其它检测手段,建立与国家在用车排放限值标准匹配的在用车排气定期检测制度。
  工作依据: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和新颁布的国家标准《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一2005)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一2005)。

    二、监测系统建设
  建设集中的机动车排放监测系统是贯彻国家新标准,对在用车排放实施有效监督0的必备条件。根据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及发展趋势,机动车排气监测系统建设包括1个监控中心、1个网络系统和5个工况法环保检测场站。
  监控中心由政府财政出资建设,设在市环保局系统内,与网络系统和检测场站同步建设,形成有机整体。网络系统和5个工况法环保检测场站按照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由社会第三方投资建设,通过标准化检测,实施有偿服务。
  5个工况法环保检测场站选点分别设在城东、城南、河西、城北、江北5个方位。东站设在石门坎附近或雨花区,南站设在江宁区,西站设在河西地区,北站设在迈皋桥地区,江北站设在浦口区或六合区。每个检测场站首期设置4条以上不同车型的检测线,具备各类车型的检测能力,同时,预留增加检测线的场地和空间。场站占地面积、交通条件和环境保护等符合规定要求。
  环保检测场站的建设和营运,按特许经营方式通过政府招标的形式产生。凡在本市注册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能够满足有关技术方案规定要求的均可申请参加投标。

  三、检测办法和规定
  建立与国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相对应的在用车污染物排放定期检测制度和办法,检测不达标车辆必须进行维修治理,经复检合格后才能上路行驶。
  1、开展工况法检测的一般性规定。市区(暂不包括高淳县、溧水县)在用车排气定期检测,以及外地转籍过户入我市的车辆、本市二手车过户交易的车辆必须实行简易工况法检测。定期检测的频次及相关办法,依照车辆生产时间、上牌时间和新旧车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政府另行发布通告后实施。
  2、营运车辆增加检测的规定。老城区营运车辆比非营运车辆增加的检测频次由交通部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简易工况法要求组织检测;新城区营运车辆的相关检测统一纳入环保检测场站检测。
  3、路检、抽检的规定。监管部门的路检、各出入南京市区主要道口的检测以及对用车集中的大单位车辆监督检测采用双怠速法检测。
  4、车辆维修竣工检测的规定。全市二类以上汽车修理企业开展的车辆排放维修和发动机总成维修竣工检测采用双怠速法;各公交公司及营运企业内部维修竣工的检测采用双怠速法。
  5、军用车辆检测的规定。南京地区所属部队军用车辆的年检到部队设定的检测机构,按工况法要求进行检测。

  四、政府监督和管理
  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在市政府相关部门的严格监督管理下进行。从事机动车排气检测的单位必须取得省级环保部门的认定审核和委托证书,以及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各检测场站所有检测数据及视频图像通过远程监控系统全部实时传送到市机动车排气监管中心。市环保局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规定制定对检测营运企业的监管细则,对有关营运企业的检测行为进行实时监控和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处理,对重大违规行为责令停业整顿,直至中止该单位的营运。

  五、工作步骤和进度
  工况法监测系统建设的工作步骤和进度:
  1、2006年初制定完成“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2、200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营运企业、网络系统及设备的招标。
  3、2006年下半年完成选址建设并组织验收。
  4、2007年初发布检测通告并实施监测。

  六、组织领导和分工
  贯彻新标准和新建检测场站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和市机动车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下开展。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在新标准实施过程中分工合作,开展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工况法机动车排放检测系统建设作为产业化推进项目,主持项目审批或备案。
  市环保局负责在用车排气检测的统一管理,建立检测工作监督管理体系。组织场站建设、监控中心及网络管理系统的招标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负责定期检测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规范化管理,并以尾气排放检测合格作为年审必需条件,使未经尾气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不能通过年审。
  市交通局负责对维修企业实施新标准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技术培训,二类以上维修企业按双怠速法对维修车辆进行出厂检测。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维修机构进行计量认证,对设备依法组织检定和检测。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有关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检测的收费政策和标准,并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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