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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14 生效日期: 2006-07-14
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办发8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省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四日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明确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及企业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规范应急处置程序,提高全市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和应急反应能力,将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三)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对本市行政区域产生不利影响的各类环境污染事件。
  1、原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或其它的环境污染事件等;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因素所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生物化学等环境污染事件。
  2、次生、衍生性环境污染事件。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因发生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有毒有害物质,或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因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所引发的环境应急行动。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但其对环境的污染影响本市的;在江、河、湖、泊上游及周边地区发生的水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我市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五)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具有发生突然、作用迅速、危害严重、处置技术性强、防护要求高等特点。在处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平时要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严格监督管理;要建立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对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环境事件一旦发生,要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还要注意作好应急救援人员的自身防护工作。
  2、坚持统一指挥,分类管理的原则。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原因、地点不同,相关部门担负的职责、处置的手段和条件也有所不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要依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的职能分工,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牵头组织或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并积极与环保部门搞好协同。
  3、坚持属地负责,先行处置的原则。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对控制事态、减轻后果、抢险救援、战胜灾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属地为主,先行处置的原则。根据法律规定,县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辖区范围内发生的环境事件负责。当辖区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无论事件的级别大小,所在地区县政府在及时上报情况的同时,应迅速采取措施,积极进行处置。
  4、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不断提高应急队伍素质。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练。充分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二、组织机构体系与职责
  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体系由综合协调机构、日常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现场处置机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专家组组成。
  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一)综合协调机构
  市政府环委会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全面负责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环境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研究、决定和部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南京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区县人民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统一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组织指挥重大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向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环境应急工作开展情况。
  平时,环委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研究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防控准备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研究决定应急处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
  (二)日常工作机构
  南京市环保局是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平时负责落实市环委会的指令,制定和修订应急响应方案;建立专家库;建立和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收集相关的信息,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和市环保局值班室全年24小时受理和收集有关环境事件信息并及时上报;市环境监察支队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建立应急行动组,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环境事件。
  发生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和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消除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污染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三)现场指挥机构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启动应急预案后,市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原则是有利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地点、起因及法定职责分工,在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下,指挥部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由负有应急处置责任的政府部门、所在地区县政府及事件发生单位等组成。指挥部的总指挥由主管部门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原发性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牵头成立市应急指挥部;次生、衍生性环境事件,由法律规定的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牵头成立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统一对外宣传;作好善后和环境恢复工作;对邻近行政区域重特大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援助。
  当发生Ⅰ级、Ⅱ级(重大、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国务院、省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应在其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渔业水域,海事、航政、渔业等部门已成立相应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的情况下,市应急指挥部积极配合、协调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四)现场处置机构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若干现场处置职能组,各组组成及职能如下:
  1、综合组:组织协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工作;完成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救治组:制订救治方案;指导医疗机构诊断、治疗抢救工作,督促检查医疗机构落实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提出医疗卫生资源调配方案,并组织实施。救治组职责由市卫生局承担。
  3、环境监察组: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指导污染控制区的警戒和防护;监督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环境事件性质、等级的审定;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取证。环境监察组职责由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承担。
  4、环境监测组: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求,制定现场监测方案;负责事件现场布点监测、采样及分析化验,及时报告监测结果,预测和估算污染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环境监测组职责由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承担。
  5、监控组: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进行监控,对责任人进行控制,对事件性质进行界定。根据环境事件的性质不同,分别由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卫生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农林局、市海事局、市交通局和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等组成。
  6、信息组:了解国内外最新的污染防治技术;掌握事件发生地环境保护现状及相关企业的有关情况,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依据。信息组职责由市环保局承担。
  7、后勤保障组:通讯保障,采用有线和无线及特殊情况下应急通讯方式,实现信息的双向交流,确保通讯畅通。通讯保障职责由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承担。运输保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保障职责由市公安交管局、市交通局承担。应急物资保障职责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承担。
  8、宣传组:负责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主要由市广播电视局、南京日报报业集团、市环保局等组成并履行职责。
  (五)相关专业指挥机构
  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环境保护职责规定的行政机关,均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成立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规定,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中的船舶发生水污染事件,在渔业水域发生水污染事件造成渔业损失的,分别由航政机关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协同环保部门进行处置。
  各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与市政府环境应急综合协调机构之间建立并保持工作联系机制,保证信息畅通,做到信息共享。
  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各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在做好本部门应急救援的同时,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对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等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增援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请求。
  (六)专家组
  聘请驻宁政府部门、高校、科研单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由市环保局负责选聘并建立专家库。
  主要职责:对环境事件的污染危害现状做出评估;对事件的污染发展趋势作出预测;对事件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如公众紧急疏散等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环境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三、预防与预警
  (一)预防工作
  市环委会统一部署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市环保局协同有关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1、开展全市范围内的污染源普查。开展对全市各个行业、部门,产生、贮存、运输、销毁等各个环节的污染风险普查,掌握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最新污染处理工艺、技术等有关科技信息,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和风险评估,完善各类应急预案,根据需要组织应急演练,检验预案。做好污染预防宣传工作,提高全民环境安全意识。
  3、建立环境应急人才及资料库。包括建立专家库,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等。
  (二)预测系统
  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县环境监测站为互相援助、支持的应急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布设水质监测控制点,空气质量控制点,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站、空气自动监测站。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监控江、河、湖泊、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对主要风险源排放污染物进行督查,并对污染事故特征污染物进行监测。将驻宁大、中型企业的监测力量纳入环境监测网络,必要时寻求省环境监测中心的技术支援。
  南京市环委会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的原则,负责对本部门管辖的环境污染风险源的日常监管、监测和信息收集及评估工作。
  (三)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系统、环境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恢复检测反馈评估系统等)。
  (四)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可分为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一般)环境事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进入预警状态。
  进入预警状态后,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蓝色预警由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黄色预警由市人民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机构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区县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对污染危害不大、影响范围较小,尚达不到蓝色预警级别的环境事件,由各区县和各部门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自行处置,并按报告时限上报市政府及市环保局。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报告程序和时限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有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或部门在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无论事件级别大小,都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或区县环保局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区县环保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并在1小时内报告市环保局值班室或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
  当发生安全等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环境事件的,先行介入处置的部门和相关专业指挥机构,应即时向当地或市环保部门通报情况。
  对群众举报的突发环境事件,无论属于哪个部门主管的,接报后,都应在1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环保局值班室。市环保局“12369”污染举报中心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的,应立即上报市环保局值班室,由市环保局值班室报市政府总值班室。
  市环保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政府。在确认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后,市环保局在向市政府报告的同时,报告省环保厅,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可能转化为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2、报告方式和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
  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1)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2)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先期处置
  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区、县相关部门,要在当地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应急预案,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果断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应急响应
  1、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一般性环境事件(Ⅳ级响应)的处置由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成立应急指挥部,按预案组织应急处置。
  较大环境污染事件(Ⅲ级响应)及跨区县的一般性环境污染事件,由市政府成立应急指挥部并组织实施应急处置。
  当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环境污染事件时,省政府或国务院成立相应的上级应急指挥部,市应急指挥部在其统一指挥下实施应急处置。
  2、应急响应程序
  市政府总值班室接到有关环境事件的报告后,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宣布启动本预案,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召集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迅速了解、掌握事件发生的具体地点、时间、原因、人员伤亡情况,涉及或影响的范围,已采取的措施和事件发展的趋势等,迅速制定事件处理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部门报告事件处理的最新进展情况。
  应急响应的程序和内容包括: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区、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
  (3)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各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为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四)指挥与协调
  1、指挥和协调机制
  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救援队伍。各有关部门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队伍赶赴事发现场,在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相互协同,密切配合,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环境事件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主动地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环保、海事、渔业、航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应急指挥部研究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配合,支持应急指挥部和各现场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处置、应急监测、应急监察等工作的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妨碍工作的开展。
  2、指挥协调主要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包括: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污染影响评估及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转移、疏散群众的范围。污染响消除后,组织疏散人员返回;
  (7)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五)应急监测
  市环保局环境监测机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事件发生地环境监测机构及企业环境监测部门配合应急监测组的工作。必要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请求技术及人员支援。
  环境监测组应根据事件情况的报告和收集的相关信息确定特征污染物,根据事件发生地的地形及气象条件制定详细的应急监测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时,首先在污染事件发生地区的下风向与侧风向上(水源污染时,还应在下游)设置若干个能够反映污染物分布和扩散情况的固定监测点,实施不间断(或定时)采样、分析,及时报告监测结果。根据监测数据和当时的气象地形条件,对污染的扩散、发展趋势作出分析、预测,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尔后,对污染的迁移、滞留、降解和影响范围等状况进行跟踪监测,直至事件造成的污染消除。
  (六)应急监察
  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机构成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察组,事件发生地区县环境监察机构配合应急监察组工作。
  应急监察组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协助、指导有关单位做好人员撤离和防护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做好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七)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规定。现场监测、监察和处置人员根据需要配备过滤式或隔绝式防毒面具,在正确、完全配戴好防护用具后,方可进入事件现场,以确保自身安全。
  2、受影响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八)信息发布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牵头处置的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南京地区主要新闻媒体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九)应急终止
  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紧急情况解除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调查以及应急监测结果作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报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负面影响趋于并保持在尽量低的水平。
  2、应急终止的程序
  (1)应急终止时机由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或由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应急指挥部批准;
  (2)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十)后期处置
  1、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区、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宣传教育等工作。有关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污染物进行认真收集、清理。
  2、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评估
  市环保局负责组建突发环境事件危害调查组。调查组人员由相关技术人员组成。
  事件发生后,调查组要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污染危害调查。调查内容包括受灾状况、危害程度、危害过程等资料;听取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预防和减轻突发环境事件所造成危害的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五、应急保障
  (一)资金保障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市政府预备费列支。应急处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应急技术装备添置、人员培训及应急演练、应急救援行动处置等相关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等。
  (二)装备保障
  各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行动所需。
  (三)通信保障
  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组、救援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建立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突发环境事件现场与市应急指挥部之间实现视频、音频、数据信息的双向传递。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江苏移动南京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四)人力资源保障
  市环保系统充分利用现有人员,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技能的预备应急力量;各区县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素质和能力;各专业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对市属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编组和培训,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驻宁防化部队和消防武警官兵根据军队相关规定,要做好参与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抢险救灾准备工作。要充分调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在加强自身防护的基础上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配备先进的应急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制订各类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
  (五)技术保障
  建立专家库,组织有关专家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事件开展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方法的研究。确保在启动预警直至事件处置完毕的全过程中,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及数据库,包括水、气、固体废弃物等各种类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及应急处置方法、手段和防护措施等。
  六、监督管理
  (一)预案与演练
  市、区县环保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企业,按照市环境应急预案,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环境应急预案,要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通过演练,熟悉、检验环保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急预案的可行性,明确在事件处置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环保部门及企业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提高政府的组织指挥与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同作战能力和环保系统及企业应对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在应急和实战演练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各级、各部门环境应急预案。
  (二)宣传
  市、区县环保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环境污染防治及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灾害知识的宣传,对公众开展环境污染灾害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三)应急能力考评
  为保障全市环境应急体系始终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实行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评工作机制。考评的内容包括对市、区县各级环保部门和下设机构、各专业主管部门、驻宁企业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的情况、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的情况等。
  由市环委会负责对市环保局、各相关专业部门的考评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各区县环保局及企业的考评工作。考评可采取定期和抽查两种方式。
  (四)奖励及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
  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七、附则
  (一)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二)预案的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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