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议定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68-05-28 生效日期: 1968-05-19
发布部门: 尼泊尔
发布文号:

  根据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第六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协议如下: 
  一、两国间的陆路贸易,将以中国西藏自治区和尼泊尔边境货物转让点或有关地方当局可能决定的边界附近的其它地方的抵岸价格为基础。 
  二、两国间的海上贸易,中国出口以加尔各答或货物可能过境运输的其它口岸的抵岸价格(包括保险费)为基础;尼泊尔出口以离岸价格为基础。 
  三、两国间的支付办法如下: 
  甲、(一)两国政府互在对方银行开立无息无费的以英镑记帐的清算帐户。每日历年度终了结算,余额用可兑换英镑支付。 
  (二)英镑的含金量(目前每一英镑为2.13281公分纯金)如有变动,根据上述甲(一)所开立的帐户的余额和中尼两国政府贸易协定项下以英镑计价的未履行合同和信用证,应按英镑含金量变动比例作相应的调整,使其黄金等值与变动前保持不变。 
  乙、下列付款,应通过上述甲(一)所开立的帐户办理: 
  (一)两国间货物买卖及其从属费用的付款; 
  (二)两国大使馆、领事馆、商务参赞处的当地费用的付款; 
  (三)一国政府的、商务的、文化的及社会团体的代表团或其它代表在另一国境内所发生的费用的付款; 
  (四)两国留学生、实习生费用的付款,以及侨民汇款和旅行者旅费的付款; 
  (五)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同意的其它付款。 
  丙、中国人民银行和尼泊尔国家银行将制订为实施本支付办法所需的技术细则。 
  四、本议定书有效期追溯自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九日起开始,共两年。其有效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贸易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八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尼泊尔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 
  (签字) (签字)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5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